徐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治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先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以逃避金融机构追款等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解释》明确,“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
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用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徐畅)
时间: 2024-10-09 09:2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