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华硕案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后,黄静方表示,华硕方提供的25条证据中,有两条是伪证。华硕公司提供的借条 华硕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三是一张开具时间为2006年2月10日上午10:00的华硕服务记录单,该公司同时提供的证据四是2006年2月10日19:20开具的华硕服务记录单,两张华硕服务单编号分别为5C15549和5C20615。这两张都是由华硕北京皇家俱乐部在同一天开具的服务记录单时间仅间隔9小时,但是中间相差了5066个号码,这意味着在9个小时内该华硕服务部进行了至少五千次左右的售后服务。华硕皇家俱乐部服务记录单 笔者今天拔打华硕品牌总监郑威女士的电话,但无人接听,因此暂时无法得知华硕方对此次证据交换的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立案成立,原、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后,一般案件于半年内开庭,简易案件于三月内开庭,但具体的开庭日期要依法院决定。(兆雪红炉)
时间: 2024-08-02 15:3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