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采纳我市工商部门建议,新办法将取消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水费
滞纳金。 《办法》规定,供水企业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与用户必须签订规范的用水合同,明晰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取代以往收取用户水费滞纳金的做法。 据了解,近年来,福州市工商局在开展供水行业侵害企业和消费者利益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供水企业收取用户水费滞纳金一直是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问题,究其原因,是供水企业仍在执行市人大2000年颁布的《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而这个规定与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修订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明显冲突。 福州市工商局随即向市人大常委会呈送关于建议修订《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报告,建议调整或删除与上位法有冲突的内容,取消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水费滞纳金的规定,并于近日在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获通过。 除此之外,新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或设备检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以及要定期或不定期监测水质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等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安全权等内容。
时间: 2024-09-27 02: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