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局音乐界仍未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达成共识

IT时报记者 郝俊慧  4月25日,
世界知识产权日前一天,面对近一个月来音乐界对《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激烈“反抗”, 国家
版权局终于打破沉默,召开了媒体互动会,首次就草案中几个争议最激烈的焦点问题做了公开回应。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在长达两个小时的互动交流中多次表示,这不是“辩护”,而是互动。不过,音乐人宋柯仍然认为版权局似乎诚意不足,“我听出来,对这几条您觉得还是挺满意的,因为利于传播者和使用者,但我首先要说的是,权利人正处在最恶劣的环境。”他认为,草案并没考虑所有权利人的利益。  “集体管理组织”成矛盾焦点  本次草案中引发质疑的焦点有三:第46条的音乐作品录音法定许可制度、第69条的互联网避风港原则、第60、70条的集体管理组织是否有延伸权。尤其是第70条,被认为是音乐人的“灭顶之灾”。  目前我国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文字著作权保护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原本是可以帮助权利人行使权利,代为收取授权费用的集体管理组织,为何遭到音乐界如此大的激愤?  著名音乐人刘欢2009年加入了音著协,“1994年到2009年,十五年当中,一共给我67000多元。按7万元算,平均每年是4600元,合到每个月还不到400元,这个数字都低于北京最低的工资标准。”  2011年,唱工委连发两次致百度(微博)的公开信,抗议百度提供盗版音乐的深度链接。然而,宋柯透露,作为音乐人集体管理组织的音著协,却在没有通过理事会同意的前提下,与百度签订了一个代表所有人权利的协议,价码是500万元。  废除还是执行?这是个问题  财务不透明、权利人收益少,是音乐人对目前音著协、音集协最大的质疑,因此,对于第70条中“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延伸权,才会特别反对。  中国作家维权联盟执行人贝志城也认为,第70条中的规定中,如果权利人对集体管理组织不满只能申请仲裁,而且仲裁是最终结果,与通常法律里“对于行政行为不满,提起复议后还不满可以上诉到法院的原则完全背道而驰,这等于是授予集体管理机构法外无限权力。”  曾对草案进行多次研讨的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第70条严重侵夺权利人著作财产权,它剥夺了权利人主张赔偿的权利,强化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无授权的法定代理权,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随意处置权利人权利的权力,而且随意处置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反而可以获得收益。  面对权利人的强烈不满,在互动交流中,王自强反复强调,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和执行是两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用一句话来概括,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存在,音著协与百度的合作,“是音著协在违权操纵,这不是我们要的集体管理,它不透明,没有代表权利人,要改造它,甚至可以把它停下”。但不能彻底撤销集体管理组织,而是要通过制度来完善执行能力。对此,宋柯表示希望引进竞争机制,希望唱工委可以申请成为第三家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根据2004年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只要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就可以尝试设立集体著作权管理机构。只是实际操作中,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采用行政核准制度,需经过国家版权局和民政局的双重审批。

时间: 2024-07-31 03: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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