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犯罪分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4年 本报北京2月22日电 (记者张贺)2月11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的无锡“12·02”手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由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4年,并处罚金2万元和5000元。 2009年11月26日,无锡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根据举报,发现一境内网民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开办手机淫秽网站。无锡警方于12月2日在广州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24岁,系在校大学生)抓获。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某从2009年4月起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和潘某(24岁,初中文化,无业)联系,让其帮助租用境外服务器空间开办手机淫秽网站。陈某某利用该网站先后上传淫秽图片570张、淫秽视频链接1389个,并通过给广告联盟做广告推介获利9268元。潘某明知陈某某开办淫秽网站,仍然为其提供租用境外服务器空间,注册、变更域名及解决技术问题等帮助。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牟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潘某系从犯。2010年1月22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11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时间: 2024-10-22 16:2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