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为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股转持政策却在另一领域引发激烈讨论。 6月22日,浙江某国有企业全天均在召开高层紧急会议。“投还是不投,是个问题。”该企业一位江姓高管告诉记者。 上述浙江国企面临的问题是,该企业本来即将投资入股一拟上市公司,投入资本所占比例约为3%,但国有股转持政策出台,使其面临一个重大抉择:按照国有股转持占实际发行股份数量10%的规定,如果按照原计划实行PE投资,根据初步测算,该笔投资刚好占到拟投资企业IPO时实际发行股票数量的10%,那么该笔PE投资将几乎完全转持贡献给社保基金,一番忙碌后,自己将一无所获。 这不是一个个案。 记者注意到,在股权投资领域的四种类型中——产业投资基金、券商直投业务、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PE、国有企业设立的专业股权投资公司,目前的国有股转持政策有可能产生一些非本意的政策效果:上述企业很可能将因为刚刚出台的国有股转持政策,有可能放弃相关投资。 故事的逻辑是这样的:比如中石油集团下属的N级子公司要上市,按目前对规定的理解,也要按权益由社保转持,则国资PE自然概莫能外。 国有股10% 6月19日晚间,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联合发出《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转持办法》)的通知。 《转持办法》规定,划定了国有股转持的转持范围、比例和方式。“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成为两个关键性要点。 《转持办法》却在涉及国有资本PE投资时有可能产生犹豫。 “如果是这样,我们这个PE项目基本上不会投了。理由很简单,企业投资是为了获得收益,但如果要进入转持办法规定,我们还不如不投。”上述浙江国企江姓高管告诉记者。 在经历过一整天的高层会议讨论之后,该浙江国企发现,如何取舍成为一个艰难的抉择:投,企业上市之日,也是所投资“贡献”给社保之时;不投,则白白放掉一个本企业获得资本升值的机会,万一,将来国家相关部门对类似投资行为做出特例审批,岂不可惜? “我们还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你这么一说,提醒了我,有必要好好研究一下。”国泰君安直投业务部一位高管回复记者。 记者仔细研读《转持办法》,发现问题出在“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范围界定中。 一个“凡”字使所有含有国有股的A股上市公司都无法逃避转持义务,有利于转持实际操作层面的公平性。但是,该规定在产生国有股的原因上,究竟是控股经营,还是战略股权投资,未加区分。 “《转持办法》的本意定然不是限制国有资本的PE行为,但在政策效果上,有可能出现口子收得过紧问题,从而产生了一些负面效用。”一位券商直投业务高层人士告诉记者。 该高层人士认为,《转持办法》的确让目前处在PE状态的企业产生了忧虑,相信国家有关部门定然会做出细化的解释说明。 6月21日上午,记者就部分企业的面临的实际情况联系采访相关国家部委,希望获得权威的答复,截至记者发稿时,暂时未收到相关答复。 股权投资部分是否应转持?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内的股权投资方兴未艾,业内人士认为,各种资本成分共同构成的股权投资令新兴行业、优势企业获得更大的助力,进入的股权投资者也因为企业上市而获得了相应的收益。 目前,涉及到国有资本的股权投资行为大致有四种企业类型:政府背景的产业投资基金、券商直投、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资本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分散投资行为、国有资本成立的专业股权投资公司。 如果《转持办法》保持现有规定不做改变,那么上述四种类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其决策有可能受到影响。虽然同属于国有资本,但国有资本各有不同的经营管理者,有不同的利益主题是事实。 上述四种企业类型均涉及到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问题。即,都存在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进行股权投资的实际情况。 比如说,联想旗下的弘毅投资由联想设立,但其用于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于联想本身、国际养老资本,甚至也包括社保基金。 券商直投业务,由于券商本身大都具有国有资本成分,将来其直投业务的资本构成也具有多种来源。 政府背景的产业投资基金多由地方政府设立,也吸纳其他类型资本。 《转持办法》第九条规定: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
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显然,根据第九条规定,上述四种企业类型的股权投资行为均需要按照实际国有股成分履行转持义务。 问题随之而来,由于企业股权投资的初衷是为了该企业的资本的保值、增值,而一旦履行转持义务,企业股权投资时,本企业的投资成本将大大增加。但客观上,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和社保基金的利益并不一致。 “券商直投的比例一般不会很高,如果上市之后转持给社保基金10%,那么券商直投基本上等于白干。”上海一位券商直投人士认为。“我想,对于其他的股权投资者来说,情形应该差不多。” 产业投资基金、券商直投业务目前在国内均属于试水阶段。2005年11月下旬,国家发改委批复同意设立第一支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设计规模为200亿元。基金的首期募集资金规模为50.8亿元。距今,其成立仅有4年不到的时间,远未到发挥应有产业推进作用的阶段。 而券商直投业务亦是如此,2007年9月,证监会正式启动证券公司直投业务试点,截至目前,共有11家证券公司在此要求下获准设立子公司开展直投业务试点,总体规模很小。直投业务试点后,券业人士认为,这将是改变券商单一盈利模式的重要举措。 如何政策协调? 记者注意到,在当今社会,国有资本并非仅仅在控股、参股经营层面了。而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保值、增值,股权投资已经成为一个重要部分。 记者广泛采访了股权投资界人士,得出的一致看法是,国家相关部门肯定将考虑这个问题予以解决。 《转持办法》中,也确实有“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免责表述,但如何另行规定,业界充满着期待。 如何界定国有资本的股权投资与实际控股之间的区别,如果放开股权投资,对其行为免予转持,那么是否存在一些国有资本借股权投资形式,而逃避转持义务呢。比如说,国有资本分散为多家小的投资公司,均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设立企业,但事实上则是实际控股股东。 “这是一个难题,口子开的大了,肯定有部分企业借机逃避转持义务,但如果不进行区分,又确实会影响到国有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上述浙江国企江姓高管向记者表示说。
国有股转持新政插曲国资PE将面临投资取舍难题
时间: 2024-10-23 16:51:38
国有股转持新政插曲国资PE将面临投资取舍难题的相关文章
国有股转持首遭质疑
记者 雷李平 国有股转持范围首现争议. 6月25日晚间,力合股份(000532.SZ)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科技园")持有的深圳市拓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邦电子":002139.SZ)361.6万股,被列入应划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对此,力合股份认为:"清华科技园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该公司所持拓邦电子股份视同国有股份处理有待商榷". 资料显示,力合股份持有清华科技园的股权比
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政策终开闸意在稳定资金来源
国务院近日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即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下称社保基金)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转持股份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充实社保基金的举动,用了"转持"字眼,而不是过去常提的"减持".这背后的深意在于,转入社保基金的国有股并不立刻涉及二
国有股转持办法引发两困惑业界等待细则出台
记者 邢莉云 6月19日,财政部等4部委联合发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是,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从办法到具体执行或许还要时间. "这个办法还是比较原则.大方向的,还有需要补漏.需要细则去补充,否则很难操作,估计后续还有具体细则."6月23日,国资委下属的研究中心资本市场部部长卢永真对记者表示. 不过,截至目前,国资委负责该项事宜的产权局有关负责人则对是否出台细则不置可否,并称一切尚在进行中. 显然,
财政部印发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4号),就创投机构的备案.投资时点.被http://www.aliyun.com/zixun/aggregation/11497.html">投资企业规模国有股回拨或解冻.申报资料.引导基金审核要求.资料报送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激励国有创投机构向科技型企业,特别是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进一步发挥国有创投机构的引导性作用,
社保基金:境内国有股转持后资产将超7400亿
记者16日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获悉,2009年6月30日,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总额超过6600亿元,而境内国有股实施转持后资产总额将超过7400亿元. 今年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宣布,从即日起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转持国有股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认为,实施境内国有股转持政策,有利于拓宽全国社保基金筹资渠道:有利于国内证券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上市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推进国有企业
国有股转持法硬伤及修正建议
文|魏君贤 周林 大成律师事务所 2009年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出台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下称<国有股转持办法>)规定"按照中央关于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的有关政策,制定该办法".以多渠道筹集社保基金为出发点,固然值得称道.但纵观该办法的具体规定,实与若干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这些立法技术上存在的硬伤成为实现其立法正当性
国有股转持10%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稳定市场的重大制度创新
国务院日前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即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转持股份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点评:这一举措,不仅可以充实社保资金,同时也有助于减轻国有股减持对市场所产生的压力,对稳定证券市场将产生积极作用,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首先是政策创新:7年前,<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
反思“PE工厂模式”投资降速
摘要: 一位合伙人的离职再次让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九鼎投资)备受关注. 在当下,我们感兴趣的不是谁走了,而是这背后折射出来的信息,九鼎投资怎么了?一位PE合伙人就对< 一位合伙人的离职再次让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九鼎投资")备受关注. "在当下,我们感兴趣的不是谁走了,而是这背后折射出来的信息,九鼎投资怎么了?"一位PE合伙人就对<中国经营报>记者直言,作为全民PE浪潮中的一匹黑马,九鼎投资的一举一动具有风向标的意义:在过去的短
清科:VC/PE二季度募投资回暖
本报记者 叶勇 但有为 "二季度中国PE市场新基金募资总额与上季度相比增长近3倍,投资总量也明显回暖:二季度中国VC市场募资额比上季度增长53.8%,投资金额 同比增长77.6%."清科集团昨日发布的以上数据显示,二季度VC/PE募资和投资明显回暖. PE募资方面,二季度共有5支可投资于亚洲地区的PE成功募集18.20亿美元,相对于一季度,募资额增长近3倍,但同比则下降83.6%.在新募基金中,成长基金明显占主导地位,二季度共有4支成长基金完成募集,募资17.46亿美元,占总额的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