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75 号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一○年六月三日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
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采供血和卫生技术服务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单位。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公开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
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和卫生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辖区内居民相关领域健康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和解决问题所需的主要技术措施;  (二)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含中医药)项目、内容、服务人群及实施情况;  (三)承担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含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服务)项目、内容、价格、收费依据及实施情况;  (四)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精神疾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及实施情况;  (五)营养和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技术服务工作内容、进展及实施效果;  (六)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内容、进展及实施效果;  (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等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服务项目;  (八)职责范围内确定的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和采供血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和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的身份标识;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  (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名称、从业人员资质及其使用管理情况;  (四)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流程情况;  (五)提供的预约诊疗服务方式及门诊出诊医师信息;  (六)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销比例;  (七)纳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  (八)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九)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  (十)医疗服务中的便民服务措施;  (十一)职责范围内确定的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同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除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内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配备的国家基本药物名称、价格,配备血液的种类、规格、价格;  (二)与本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综合、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或者专科医院名称,支援本单位的专家姓名、专长和服务时间。  第十一条 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以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患者。  第十二条 医疗服务中的下列信息应当事先告知患者按照规定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应当及时、规范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一)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ICU)、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  (二)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CT)、磁共振成像(MRI)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三)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规范规定的其他知情同意事项。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依法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的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四)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卫生行政部门等安排,
参加评审、调查、鉴定等活动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本人不同意公开其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职责包括:  (一)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
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采集、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信息;  (四)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单位网站主动公开,同时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可以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拥有该信息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提出申请。采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应当通过电话形式加以确认。  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
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等。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对于
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同一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同一信息,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收到信息获取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
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应当告知无法提供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体系,定期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为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相关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书面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故意泄露服务对象身份识别信息和个人隐私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公开信息工作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24-07-31 18:45:25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文章

温家宝:到2020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中新网4月1日电 最新一期的<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文章<关于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的几个问题>,其中专门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并指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文章指出,医药卫生问题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谁来提供医疗服务,是医药卫生事业问题:二是谁来支付医疗费用,是医疗保障问题. 最近几年,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成效显著.但是,当前人民群众对"看病难"

云计算:医疗卫生信息化服务新契机

本文讲的是云计算:医疗卫生信息化服务新契机,当下,新兴IT技术正在渗透传统领域,就像云计算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医疗卫生领域. 据研究机构人士认为,卫生机构现在采用的分散式系统建设模式,即独立建设系统通常都存在着投资分散而导致的系统质量差.多点维护成本高.建设周期长以及信息准确.可靠性低等一系列问题.若采用自主的集中式系统建设,各级卫生机构又面临着IT预算少.一次性投资能力差.缺乏专业的技术支持人员.决策时间长等问题的困扰. 基于云计算的低成本共享平台采用集中的系统构建,较之传统的建设模式有着明显

偏远地区如何做好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

本文讲的是偏远地区如何做好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假如你所在的区域属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假如你所在地区"不差钱"--身为区域卫生信息化主要负责人的你,想把资金花的物超所值,你会做出哪些举措? 假如你所在的地区地处偏远,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亟需提升,但人才难觅--身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化主要负责人的你,又想通过信息化的建设实现区域卫生整体管理与运营水平的提升,诸多难题困扰着你,身处其中的你又会怎样应对? 假如恰巧你属于后者,你该怎样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理想乃至服务区域百姓的理想?5月28日,HC3i中国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 突发事件要重点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

全球医疗卫生领域公共数据开放比较

医疗卫生领域公共数据该如何开放?不同国家因卫生系统组织结构.司法环境.历史和政治环境的不同,开放数据的策略也各具特色.法国卫生部医疗卫生开放数据委员会在比较了全球15个国家医疗卫生领域公共数据开放政策及措施后,选取了其中最具参考性和代表性的5个国家(英国.美国.加拿大.丹麦和新加坡)进行了研究. 研究发现,尽管各国医疗卫生领域公共数据开放各有侧重,但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透明度.为病人提供便利服务.鼓励公共和私营卫生机构的创新等. 一.开放数据主要类型 (一)丹麦 从业登记册 该

大数据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减少成本,改善效果

对医疗数据数字化及数据共享的标准化和倡导,改进并降低数据存储成本,并能够在商业硬件上运行,这些都促成了大数据在医疗行业的应用,并以更低的成本获得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 应用 大数据 的动力何在 医疗卫生成本拉动了对以 大数据 为驱动的医疗卫生方面的应用需求.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美国的医疗卫生支出已经超过了GDP增量,并且超过了任何一个其他发达国家的医疗支出.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称,尽管支出很高,但如果以便利性.平等性.质量.效率以及健康人数为指标的话,美国的医疗卫生系统在了11个国

案例采访:绍兴医疗卫生信息化最佳实践

本文讲的是案例采访:绍兴医疗卫生信息化最佳实践,聊起绍兴,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鲁迅的故乡,江南水乡小城.小桥流水人家.人文气息浓重--在外人眼中,绍兴就是这样一个让人羡慕的古城.而今天我们要和大家分享的却是绍兴的信息化--绍兴在医疗卫生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最佳实践.依旧是小桥流水的古城在信息化建设上毅然走到了全国的前列,就让我们来看一看他们是怎样做到的! 绍兴医疗卫生平台概要 初到绍兴,就了解到绍兴是国家数字卫生样板示范区,这也让我对此次绍兴之行充满了期待.绍兴医疗卫生平台作为上联浙江省.下联各下属区

宿州市全面构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网络

宿州新闻网讯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技术的普及,信息网络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县区新农合http://www.aliyun.com/zixun/aggregation/32730.html">信息系统.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全面建成并平稳运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简称HIS)建设实现全覆盖,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基本实现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信息化管理.但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信息孤立.数据不能共享.信息资源难以有效利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

2010医疗卫生信息技术博览会将在京举行

本文讲的是2010医疗卫生信息技术博览会将在京举行,日前,非盈利和非政府性质的国际医疗卫生会员组织HIMSS(医疗卫生信息与管理系统协会)宣布,将于2010年5月26日至5月28日在中国北京举行2010年HIMSS亚太区博览会(HIMSS AsiaPac10),届时来自世界各地的医疗卫生专家及医疗卫生IT信息技术专家将齐聚北京参加此次盛会.     HIMSS AsiaPac10将是继2009年HIMSS亚太区博览会(HIMSS AsiaPac09)在马来西亚吉隆坡成功举行之后的又一届盛会.上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