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继续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等。
根据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在将来的网络交易行为中,有些商品可能不能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了,而有些在7日内提供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退回商品的运费也要由消费者来承担。这是昨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规定的。规范网络购物,是三审稿重要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7日无理由退货的限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网络购物平台需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在此次的草案中,被电商业界讨论最广的是法案中的有关7日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
消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明确确定了消费者“后悔权”的概念。该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被称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同时草案也明确了部分特殊的商品消费者不能行使该权利,比如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就被规定除外。
在上次审议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提出,建立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好的,但也应防止权利滥用,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同时明确退货的运费由谁承担。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介绍,草案增加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意味着电子书、音乐、电子杂志等在线购买下载的商品,今后将很有可能不能在7天内无理由退货了。同时草案也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不过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这也就是说,无理由退货运费需要消费者来承担,但这是合理的吗?
据了解,这个初听看似不合理的规定,其实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交易双方的共同权益,因为网络交易中有一个矛盾存在,那就是消费者有冷静期,对不满意的商品可以行使“后悔权”进行退货操作,但如果由此产生的新资费需要经营者承担的话,无疑也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
因此草案明确规定,对于不属于商品质量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7天内无理由退货,由于这不属于商品质量问题,并非商家责任,所以退货产生的运费需要自理。而对于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的商品,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用就要由网络商家来承担了。
据一些淘宝用户反映,虽然到现在才有了明确的文件规定,但对于7日无理由退货的操作流程,在淘宝上一直都是这么操作的,也就是商家会提前跟买家议定,如果不是由于商品质量的问题,无理由退换货所产生的运费由买家来承担,如果是商品质量问题,则由商家来承担运费。
有关此次草案相关退换货的规定,以及网络交易中一直存在的的问题,也有消费者表达了一些不同的意见。众所周知,在网络交易中,网络商家的图片至关重要,但是如果是因为商家图片作假,或者是直接盗用别的商家的图片而并非是自己的商品的实物图片,那么,如果说寄过来的商品和图片描述有所出入,而商品本身质量并无问题,那么这种情况下的退货费用,该由谁来负责?如果这只是简单地归为不是商品质量问题,而将退货的费用交给消费者自理的话,是否是合理的处理方式?然而对于网络商家来说,各种理由的退换货也是让其头疼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各种形式的所谓“退货师”的存在,可谓是网络商家们一直遭遇和面临的苦恼。
网络交易当中,快递在途是占用时间最长的环节,同时也给退换货带来一定的不便利,因此,解决好商品的运输和退换货的通畅以及体验也是网络交易中重要的环节之一。所以,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官方层面出台的各种人性化的政策以外,网络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共同遵守相关的契约也是非常重要的和必要的,唯有这样,才能打造好一个健康、良性而诚信的网络购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