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以其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特点迅速发展和扩张,已经成为青少年学习知识、获取信息、交流情感、开发潜能和休闲娱乐的巨大平台。网络时代下,网络游戏作为一个产业,其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似乎超出我们的想象和预测。网络游戏的虚拟、释放、易成功、崇尚暴力等属性与青少年尚不完全成熟的身心特点、好奇叛逆的年龄阶段、课业与应试压力的夹击状态等形成了某种天然的吻合。可以说,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而网络游戏成瘾与青少年犯罪之间更是紧密相连。从我国当前的网络环境及网络游戏现状来看,让青少年完全拒绝网游是不可能的,因而我们对待网络游戏的态度应该从完全隔绝青少年与网络游戏的不可能性中摆脱出来,采用疏导、规制、防范和引领等对策。要严格规范网络游戏,以趋利避害为根本方针,积极培育法律意识,引导青少年正确对待网络游戏。
以保护青少年为第一要务,严格规范网络游戏,积极培育法律意识
网络游戏是一柄双刃剑,在给青少年带来欢乐和快意的同时,也会给青少年带来种种危害。任意、控制不力或者失控状态下的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危害更是不容忽视。以网络游戏现有的普及程度,急需立法、执法、技术等各个环节上的全方位控制与规范;在一系列的规范活动中,应将保护青少年作为最高的价值追求和第一要务,将教化和培育青少年良好的行为习惯、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意识包括法律意识作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
1.立法环节。制定法律法规,规范网络游戏的开发、制作、发行和运营。我国关于网络游戏的现行法律文件主要集中于信息产业部、文化部等规定的部门规章,效力层次有限,应在时机成熟时加大立法的力度,尽早实现国家级立法,确立统一标准,同时实现这一标准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并在法律中着重贯彻对青少年的保护,强化网络游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功能。从游戏内容的把握、游戏规则的设定、游戏程序的进行等方面积极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强化法制观念,实现知法、守法、敬法、信法等积极法律意识的引导与塑造。在网络游戏的发行、运营环节,应以法律的强行性标准确定游戏分级制度,保证青少年群体与某些类型和级别的网络游戏绝缘,减少边缘地带的游戏类型。
2.执法环节。2008年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年9月7日,中央编办发出《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根据这两个文件,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这对于严把网络游戏内容关、引导网络游戏开发、规范网络游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为我们提供了执法环节上的前提性法律保障。
需要我们进一步加深认识的问题是,网络游戏这一产业的运营不同于其他普通的经济型产业,网络游戏的内容、规则对青少年网民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要求经营主体具备社会良知,关注并重视社会效益。关于网络游戏监管执法工作的特殊性还表现为执法相对人的特定性,即网络游戏玩家,其中尤其要对青少年玩家给予特别的关注。对此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对网瘾人员进行专门的研究和专业性的干预,对青少年的网瘾以“预防优于治理”的理念加以格外重视,力争实现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指导。
3.技术环节。包括构建和完善网络技术中的自动拦截系统、实名上网技术、连续上网时间控制、游戏升级限制、游戏防沉迷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等。据法新社首尔2010年12月2日电,韩国立法禁止青少年熬夜玩网游,要求网络游戏公司在午夜12点至次日凌晨六点切断注册年龄在16岁以下的用户的服务,当然实施这一法案须以相应的技术支持为前提。一般而言,技术手段通常作为法律手段的必要补充形式,而在对网络游戏的规制中却占据着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地位,很多法律制度的设计有赖于相关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因此网络技术的进一步钻研和突破也是规范网络游戏、培育青少年法律意识、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一条重要路径。
以趋利避害为根本指针,引导青少年正确对待网络游戏
部分网络游戏以其内容的标新立异、规则的异化、玩法的超现实性模糊、冲淡、甚至扭曲着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为了实现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无害化并进一步发挥其正面导向作用,需要我们深入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除了对网络游戏进行全程和全方位的规范外,还要从另一个视角即青少年自身方面进行科学的教育和有效的引导,以趋利避害为根本方针,养成青少年正确对待网络游戏的习惯和态度。关键的转变是要将这种教育和引导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视野,使青少年认识到玩网络游戏不是纯粹个人的自由娱乐行为,而是一种必须遵守法律、接受法律调整的社会行为,清楚、明确地知道自己可以玩的网络游戏是有限的。网络游戏设计的是一个虚拟的互动空间,在这个虚拟空间中,如何赋予游戏行为以道德价值和法律价值,如何设计游戏行为的内容、模式及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如何安排游戏过程和评价游戏结果是人为可控的。在开发新的青少年网络游戏和审查已有游戏的开放范围过程中,要广泛组织有关青少年法制教育专家把关,实现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拓充并强化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功能。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青年项目:“网络游戏与青少年犯罪相关性的实证研究”系列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1YJC8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