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新起草的《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
意见稿)》正式对外征求意见。通过对热播影视作品、流行度较高
昨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新起草的《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征求意见。通过对热播影视作品、流行度较高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设置榜单、目录、索引并提供深层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网站是否有过错将出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享有权利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责任。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中,使公众可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被视为提供行为。
征求意见稿对侵犯网络著作权的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认定等予以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一般应当以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为标准。网络用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明显,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为其提供服务或者不采取合理措施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应知侵权。
网站提供搜索链接或不侵权
应知侵权情形包括通过对热播影视作品、流行度较高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设置榜单、目录、索引并提供深层链接服务;通过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对链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进行推荐;为主要从事侵权活动的第三方网站提供定向链接。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仅通过搜索引擎根据网络用户指令自动提供搜索结果链接的情形,法院一般不认定其侵害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此,沈阳一位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认为,网站在未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设置音乐及影视作品的榜单等可能被视为侵权。而搜索引擎网站提供用户自动提供的音乐作品的搜索结果链接可能不会认定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