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这一年,以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实现了爆发式增长。
“草根金融力量崛起,给金融系统带来新的出发点,也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但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便无处‘喊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
近两年,淘金贷、优易网等P2P网贷平台倒闭;余额宝等账户被盗刷、个人金融信息被泄露等事件屡有发生。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故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提供虚假或不实信息、巧立明目收费或暗中扣费,有的甚至肆意泄露、买卖客户隐私信息。
“上述行为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乃至隐私权,但有多少是消费者知道的呢?”《CNNIC中国网络支付安全报告》统计显示,57.6%的消费者不知道保障网上支付的办法;遇到支付不安全事件的消费者中,40%有实际资金损失。
“别看你具备多少知识储备,也不管你戴多深的眼镜,你对相关知识的摄取速度远比不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党组书记霍学文说,除了自我保护,消费者更需要外部保护,比如设有一个机构独立审查每一笔电子合同,或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最低原则。
“互联网金融产品不能等同于普通的互联网商品,金融产品的属性决定了投资具有一定风险性。”天弘基金财富客户部副总经理蔡练说,余额宝的本质是货币基金,虽然风险很小但还是具备风险特征。我们的责任是做到风险揭示以及有效监管。
此外,鉴于金融领域专业性强、产品规则复杂、信息化程度高,原有的消费者保护框架很难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2011年至2012年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相继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基本确立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组织架构体系。
“现阶段,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金融权益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但由于缺少高层级的、专门的、明确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和依据,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欠缺必要的工作手段与措施,消费者金融权益也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和救济,在特定环境和多重因素作用下,很可能诱发难以预料的重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周学东建议,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法律,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法律支撑。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说,目前,在立法方面缺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民事基本法以及金融类法律法规中,所以立法保护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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