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审议中的一个新条例,对信息采集、使用、发布、传播、删除、修改都做了具体限制规定,由此引起热议。 坊间普遍将此规定解读为人肉搜索的限制乃至禁止,反对
意见基本呈“一边倒”之势。 诚然,人肉搜索确实具有很强的双刃剑特性,积极作用明显,然而也时有“误伤”事件发生。但整体上看,人肉搜索迄今所发挥出的正面作用,远大于其负面作用。况且,该项规定亦有画蛇添足之嫌。目前,无论对个人隐私还是单位保密,都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规定,此条规定中所涉及的情况,都是可以参照已有法规进行处理的。 还不仅如此。就此规定目前的条文而言,也存在着概念模糊、诠释随意等明显的缺点。比如采集信息的途径怎样才算“合法”?什么样的情况下的信息发布和传播才不算“擅自”?难道是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之后吗?众所周知,人肉搜索针对的都是有疑点的人和事。假如要征得“周至尊”的同意才能
曝光其信息,估计周久耕现在还是“周局长”。此处的“个人”包括不包括官员?“社会组织”是指哪些单位?政府机关、企业算不算?倘若这样的规定付诸实施,动辄得咎的不仅是个人,不仅是人肉搜索,很可能还有媒体的采访和监督权。 这项地方法规假如真的出台,一是或许会形成“好人痛而恶者快”的后果,二是有可能造成社会舆论态势的混乱,三是还会破坏法律的严肃性。 (隐之)
时间: 2024-09-23 19:5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