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些朋友在MSN上问起关于数字音乐版权的问题,在MSN上也往往难系统的解释清楚部分问题。今天就简单整理一下,希望能对需要了解的朋友有所帮助。
唱片公司与音乐出版公司
在谈及版权之前,首先需要了解音乐产业中两个最主要的角色:唱片公司与音乐出版公司(或叫版权公司)。
唱片公司也就无需多解释了,它们的业务主要是开发和推广歌手,并为歌手制作录音制品,所以唱片公司会在录音制品中获得版权。
版权公司的业务则主要是开发词曲作者、推销歌曲和版权管理。在传统唱片领域,音乐出版公司与词曲作者签约,作者便将作品版权转让给版权公司,获得的版税双方共享,按常规会是5/5模式。
像我们常说的“四大”就指的是四大唱片公司,Warner、Sony&BMG、Universal和EMI,而版权公司另有四大,Warner Chappell、Sony/ATV、Universal MGB和EMI Music Publishing。
(全球音乐版税征收的流程)
数字音乐版权及版税
基于上述的产业模式,数字音乐服务在获得版权授权的时候应当需要得到唱片公司与音乐出版公司的共同授权才算是真正合法的服务,而不仅仅是唱片公司的授权就成。通常我们称唱片公司的授权的权利为邻接权,而版权公司的授权权利为著作权。
现在数字音乐应用范围主要也就无线(Mobile)和互联网(Internet)领域,在这些领域中的各类服务如彩铃(RBT)、振铃(Ringtone)、在线点播(online on-demand)、下载(Download)和订阅(Subscription)都需要获得邻接权和著作权的授权。每一项具体服务在授权形式和版税核算上也不完全相同,例如在线点播,不管服务方是否采用付费还是收费,版权方会要求按单次播放来计算版税。下载则往往有限制零售最低价,之前还有DRM的限制要求。
而实际上版权所有方在数字音乐领域由于缺乏对传播渠道的控制力以及可监测的数字版税分账体系,尤其在国内版权所有方就往往会采用保底(Advance,也即预付版税)结合版税分账的方式来授权。这也构成了对数字音乐服务提供商获得版权授权的巨大资金负担。当然这也有例外,像版权所有方直接授予给中国移动的彩铃等应用,就只是采用了版税分账的模式。
在数字音乐版税方面,大多是服务提供方和版权所有方自行约定,这可能也是制约数字音乐创新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大多创新服务并不具备足够的谈判资本,在与版权所有方的对话过程中容易处于弱势地位。
在具体的版税分帐方面,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比例也不同。相对而言,邻接权的版税要占更高的比例,著作权版税比例一般不会超过总体版税的1/4,大多在1/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