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大力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

深化价格改革 改进价格监管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全国物价局长会议在京召开  12月10日,全国物价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长和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广东、山东、湖南、四川、陕西等省市物价局长交流了各地发挥价格职能作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彭森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中心任务,完善涉农价格政策,促进农业增产增收;加大清费治乱力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稳妥推进化肥、电力、成品油、水、通信等价格改革和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收费改革,逐步理顺价格关系,促进资源节约、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加强教育、医疗、房地产、有线电视等民生价格监管,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低收入群体,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开展价格收费专项和应急检查,大力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改进价格公共服务;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和宣传工作,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促进经济企稳回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会议强调,我国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有很多新变化,价格工作也面临社会发展进入矛盾凸显期,妥善处理价格问题的难度加大;社会利益诉求多元化,价格工作面临的舆论环境更加复杂;影响价格变动的因素日益复杂,价格异常波动的可能性增加等新挑战。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兼顾、综合协调,深化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强化价格主管部门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会议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发展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主线,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切实改进价格监管,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更加注重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调控价格,更加注重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对放开价格的引导和规范,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一是加强价格综合调控,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完善生猪市场调控预案,督促检查落实各项价格收费优惠政策,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为经济发展创造有利的价格环境。二是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水、电力、天然气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促进节能减排与结构调整;同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完善配套方案,减轻对群众生活和公益行业的影响,确保群众基本生活不因价格变动而降低。三是改进民生价格管理,加强医药价格监管,规范房地产价格秩序,组织开展医药价格、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及法院收费试点检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价格问题。四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五是加强价格理论研究,提高价格监测预警和成本调查监审能力,改进价格宣传,推进价格立法,做好价格公共服务,打牢价格工作基础。

时间: 2024-10-24 10: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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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两规章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

记者 苏民 本报北京1月4日讯 记者苏民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天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宣布新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以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培育市场竞争文化,促使相关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据发展和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反价格垄断规定>共分29条,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

发改委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

楚天都市报讯 综合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 国家发改委昨日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已于2010年12月29日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和第8号公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

人民网北京1月4日电 (记者 乔雪峰)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领域的扩大和竞争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业和地区,违反竞争法律的现象日益增多,限制竞争的手段不断翻新,各种形式的价格联盟和滥用垄断地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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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加强反价格垄断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中国网1月4日讯 <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12月29日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和第8号公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两部规章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反价格垄断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一是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严厉打击各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两部规章对<反垄断法>作了必要的细化,有利于准确判断各种价格垄断行为,把

发改委将设反价格垄断处和市场价格监管处

(记者周宇)昨天,国家发改委通报农产品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结果,吉林一企业因串通其它企业操纵绿豆价格,被处以法定最高额度100万元罚款. 昨天,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合通报了近期依法查处的一批经营者恶意囤积.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的违法案件.具体查处4起违法案件,分别为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业相互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案:山东省某经销商囤积大蒜,哄抬价格案:河南省中牟县冷藏保鲜协会统一大蒜冷藏收费标准案和广东省广州市大鹏物流2号仓

详解反价格垄断规定:政府定价不属其内

导语:国家发改委昨天(4号)对外发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新法规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在接受中央台记者冯雅独家专访时表示,水.电.气等政府定价的商品不在监管范围之内,价格水平的细节裁量需要多方面综合考虑. 中广网1月4日消息(记者冯雅)据经济之声报道,<反价格垄断规定>明确禁止了八种价格垄断协议,比如,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

政府定价商品不在反价格垄断监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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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委:反价格垄断的标准认定及取证是难点

中广网北京1月4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观察>报道,国家发改委近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这两个新的法规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兴业银行的资深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执行<反价格垄断规定>,价格垄断标准认定及取证是难点. 有关这两个规定的详细内容,先来连线中央台记者冯雅.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