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关于合营企业出资比例的规定,《并购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考虑到企业并购后可能出现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情况,对这类企业的存在予以合理规范,有利于保护各类并购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并购规定》进一步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 这一规定将并购后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纳入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系统。其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对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外资比例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根据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于今年1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法规外另有规定外,该类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见面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需按照《并购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原则区分具体情形分别计算。在资产并购的情形下,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的计算较简单,与所有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一样,以外国投资者的出资额与所有投资者对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不是企业的投资总额)相比,即能确定该企业的外资比例。在股权并购的情形下, 需要区分三种情况,第一种,外国投资者仅购买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这时,目标公司仅仅是股东和企业性质发生变化,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资产总额均无变化。因此,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等于目标公司原股东的出资比例。 所以,“外国投资者(在该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第二种,外国投资者不仅购买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而且还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此时,虽然股东变更不影响公司注册资本额,但由于目标公司还在增资,所以其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会因该增资部分而增加,所以并购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但是确定外资比例的基数并非是新设企业注册资本额,而应为其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原因是,原境内公司在运营后,其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已与注册资本额相背离,前者可能高于后者(企业营利时),也可能低于后者(企业亏损时)。 所以应由“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投资者、再对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第三种,外国投资者不购买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仅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这时,目标公司同样会应该部分增资,导致其注册资本额同步增加。 所以,并购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亦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 同样,各方出资比例问题亦应由“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投资者,在对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并购规定》对于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比例是如何要求的
时间: 2024-10-23 10: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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