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史庆艳】河北玉田县男子马某在网上购买">万能钥匙盗窃汽车,然后驾驶汽车到蓟县实施抢劫。日前,本市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盗窃罪、抢劫罪决定对马某执行有期徒刑5年半。
马某在网上购买了一把万能钥匙。2012年4月9日晚,他带着这把钥匙来到玉田县某村时,见一家门前停放着一辆银灰色夏利汽车,便使用万能钥匙将车盗走。然后,他将车开到秦皇岛市,因警察要检查,马某弃车逃跑,但将写有自己名字的衣服及身份证遗落在车上。当日此车被秦皇岛市警方扣押。2012年4月20日,马某携带钢尺、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到河北省秦皇岛市欲盗窃汽车。当夜12时许,他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18号楼下,见停放着一辆奥拓牌汽车,便将其盗走。
2012年4月21日晚,马某、孟某、王某经事先预谋,由马某驾驶汽车,并携带刀子、口罩,来蓟县寻找作案目标。当晚7时30分,他们行至蓟县某中学门口北100米处附近时,见许某一人骑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便决定实施犯罪。之后,王某先下车将其拦截,孟某则戴口罩、持刀对许进行威胁,然后抢走许某手机和挎包。被抢挎包内有现金、手机、手表、银项链、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公安蓟县分局接报警后布控拦截被告人马某驾驶的奥拓牌汽车。三被告人在驾车逃跑过程中,与警车相撞,不得不下车逃跑。马某、孟某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马某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的方式将王某约至指定地点,然后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之机,采取撬盗的手段,盗窃公民财产,且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孟某、王某经事先预谋,准备作案凶器,共同实施拦路抢劫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
据悉,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王某获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