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的是嵇少峰:互联网金融草根时代终结,千呼万唤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终于出台了,尽管其中条文相对宏观,但措辞之间已明示中国未来几年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向。金融机构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主力军;互联网金融可能实行牌照化或准牌照化管理。
千呼万唤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终于出台了,尽管其中条文相对宏观,但措辞之间已明示中国未来几年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向。我们从中可以得出哪些推论呢?
一、 金融机构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主力军。
《指导意见》第一条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 《指导意见》第四条“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全文虽然未明确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地位,但字里行间均将金融机构放在首位,并占据《指导意见》的绝对篇幅。
二、互联网金融可能实行牌照化或准牌照化管理。
《指导意见》第二条“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意见明确指出,“互联网支付由人民银行[微博]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由银监会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由证监会[微博]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监管”。当下几乎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均明确了对应的监管部门。根据现有的监管架构,谁的孩子谁抱走,这就意味着各部门将陆续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意见明确指出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之先应按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程序。对当下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来说,所谓的“监管程序”是一张牌照的可能性极大, 既然各主管部门已经有了相应的监管义务,那么确保履职的权力最大可能是一张牌照。有限的监管能力与负载责任的不匹配,有可能使准入的门槛大大上升!在这种归口管理的框架下,备案制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因为监管部门知道,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严重缺乏的情况下,监管部门退无可退。当然比较合适的折衷方案是实施有条件的备案制,以保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运营及监管成本将迅速上升,常规运营模式下的草根公司将难以生存。
即将出现的门槛,将迅速提高草根互联网金融创业的难度。基于对金融行业的风险管控习惯,监管部门将会对平台运营提出诸多要求。《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指出,“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第十七条“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各部门出台的管理细则势必会对平台运营资质提出种种要求,这将大大提高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运营成本。《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这也会使小型公司对公从的吸引力及可信度下降,缺乏背景与规模的中小型公司生存空间受到极大压缩!
四、围绕互联网金融的服务业将成为草根创业的新的方向。
不管监管部门的管理细则如何规定,未来中国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草莽群体迅速退出主战场将成为大概率事件。随着金融机构大量介入互联网并对自身进行互联网化改造,众多中小型互联网公司转向为金融机构提供互联网服务或许是一条更务实的通道。草根方向的互联网金融创业也将以提供金融行业的服务外包为主要方向。对现有大型无金融背景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也将会成为一种趋势,新的互联网金融并购、重组的序幕正徐徐拉开。
作者:景保玉
来源:IT168
原文标题:嵇少峰:互联网金融草根时代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