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300104,股吧)财务数据争议仍未平息。尽管“五一”前夕,乐视网已就外界对公司2011年财报数据中采用的摊销方式的质疑,进行了澄清。但日前有投资者再次对相关数据提出质疑,并指出乐视网摊销水平低于同行业其他公司,也有悖相关会计准则。因此,不排除乐视网通过财务手段,“美化”公司财务数据的情况。
乐视网于2012年3月中旬发布2011年财报,数据显示,2011年公司营业收入达5.9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1.31亿元。不过,这样的靓丽业绩不但没有引起投资者的追捧,却招致外界的连番质疑。质疑中,最焦点的问题当属乐视网购买的视频版权为何采用直线摊销法而非双倍余额递减摊销法。
目前,乐视网采用的是直线摊销法,假设花费1000万元购买了某套电视剧的播放权,有效期5年,则每年计入成本200万元。与之相比,国内其他视频网站则采取加速摊销。同样1000万元5年有效期的电视剧播放权,在第一年会将50%即500万元计入成本,第二年25%,第三年12%。这意味着在第一年,国内同行企业比乐视网成本增加300万元。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意味着利润减少300万元。
对此,乐视网回应,直线摊销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即“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并符合自身的商业模式。另有财务专家指出,网络视频行业是目前互联网行业发展速度最快、商业模式多样化最突出的领域之一,往往视频网站依托影视剧版权实现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在事先几乎无法可靠确定。因此,乐视网的情况适用于直线法摊销。
尽管迅速做出回应,但市场对乐视网的解释似乎并不认可。3月上旬,乐视网股价达到近期高点的每股46.48元,但2011年财报公布后,在外界巨大的质疑声中,公司股价一路下挫。截至5月8日收盘,乐视网收报每股36.55元,较每股46.48元的近期高点下跌9.93元,跌幅达21.36%。
日前,有投资者再次撰文指出,乐视网解释并不合理。国内会计准则规定,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乐视网的收入主要是版权分销收入和视频服务收入。这些收入的实现方式显然不是直线的,在取得版权的头几个月后,会出现明显的下降,第二、第三年的收入跟第一年的收入也不在一个数量级别。另外,新剧和老剧之间的版权收入也有着几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差。所以,版权成本在授权期内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与其收入实现的方式不配比。另外,乐视网摊销水平也低于同行业其他企业,使用直线摊销法同样难以使人信服。
对此,记者联系乐视网试图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采访,但截至发稿时,乐视网方面并未进行回应。
一家在美上市的视频网站高管向《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目前公司采用“第一年70%,第二年20%,第三年10%”的摊销方式,这主要是和版权收益相匹配,而其他在美国市场上市的国内视频网站,也采用类似的摊销方式。
一位财务分析人士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乐视网可以采用直线摊销法。但目前国内大多数视频网站采用的摊销方式,说明版权收益和支出,存在一定的匹配关系,并可以确定预期实现方式。因此,乐视网采用直线摊销法有不妥之处。
上述财务分析人士指出,2011年全年乐视网版权摊销仅为0.89亿元,如果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摊销法,摊销费用则可能高达2亿元左右,以此测算2011年乐视网1 .31亿元的利润将大打折扣,甚至变成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