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白领姜岩自杀前所写的“死亡博客”透露其丈夫王菲的婚外情令她痛不欲生,引发网民对其丈夫进行“人肉搜索”,披露其个人信息,进而严重影响到王菲的工作和现实生活。昨天,当事人王菲起诉三家网站的“网络暴力第一案”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
朝阳法院判决,张乐奕(“北飞的候鸟”网站)和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旗网)构成对王菲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而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涯虚拟社区网)因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删除相关内容,被判免责。
因涉及到“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社会热点话题,也与个人隐私在网络中的保护、网站对网民言论监管义务的范围及限度、公民的言论自由与隐私保护的限度等问题相关,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在宣判后的新闻发布会上,朝阳法院也表示,“始终在关注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并曾就此案召集法律专家研讨会和高级法官联席会进行讨论。一审宣判后,该院针对此案反映出的网络监管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
关于个人隐私权侵权
披露姓名、单位等信息构成侵权
在王菲诉张乐奕一案中,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张乐奕在其注册的“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将王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其他女性有“婚外情”的信息进行披露,是否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张乐奕在庭审中表示,“北飞的候鸟”是姜岩亲属、朋友为纪念姜岩而建,对事件及人物进行陈述和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其相关文章的评价也符合公序良俗。王菲所获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的不道德行为相适应,与网站中刊登的文章无因果关系。
关于披露“婚外情”的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于个人隐私范畴。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愿也不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为散布。张乐奕将王菲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进行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其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关于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法院认为,已被他人知晓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的披露、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乐奕在网络中披露王菲“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属预知后果的有意为之,这也成为网民知晓王菲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因此,张乐奕披露王菲“婚外情”的同时披露其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在王菲诉大旗网一案中,大旗网也因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案外女性的“婚外情”信息而被判侵权。
被告代理人:
将上诉维护当事人的言论权
张乐奕的代理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能接受,当庭表示将上诉。他在庭后接受采访时表示,对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法院作出判决的原则不能接受。
他说,公民拥有对违背社会道德行为的知情权和言论权利,网络正是网民反映社会丑恶行为的一个渠道,其性质与媒体的舆论监督相似,而法院认为不道德行为只能让小范围的人知晓,不能让社会公众知晓。因此,对这一判决原则不能接受。
此外,他认为,在张乐奕披露相关情况之前,姜岩的博客已经打开,这一事件由于“死亡博客”的披露已成为公众事件,不能等同于普通的隐私和名誉侵权案件。
而朝阳法院法官在庭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公众对不道德行为的谴责应该是针对这一社会现象,对个人谴责在其个人生活圈子中就足够其承受了,如果全社会都对个人进行谴责,就超出其承受范围了。
法官认为,在网络空间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前提是要尊重对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菲的合法权益还是受到一定损害,法院因此作出相关判决。
关于网站监管责任
天涯网因事后删帖被判不担责
在三家被起诉的网站中,因为天涯网已在王菲起诉前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及相应回复删除,朝阳法院在昨天一审判决中认为,天涯网这种删除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构成侵权。
朝阳法院认为,天涯网的论坛每天都会有大量网民留下海量信息,中国文字的丰富性、多样性以及网络语言的不断更新变化,使得网站不可能将所有不雅言辞均纳入监控范围;根据现有通常的网站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网站管理者也不可能对所有网友的留言进行事前逐一审查。因此,网站管理者的监管义务应以确知网上言论违法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确知情况下如果放任违法或侵权信息的存在和散播,则构成侵权;及时履行删除义务的,则不构成侵权。
关于参与事件网民的责任
建议对“人肉搜索”加强引导
对于参与这一事件的网民,特别是使用“人肉搜索”披露王菲个人信息、对王菲及其家人有过激行为的网民的责任问题,朝阳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在庭后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私权利行使在于权利人,他可以选择网站的经营者也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网民主张权利,本案中王菲选择了网站,法院尊重他的选择。
不过,朝阳法院昨天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加强对网民言论的监管。建议函中说,在本案审理中发现,网站对网民言论内容的审查仅限于一般的、随机的、应投诉的事后审查,而此时侵权事实往往已发生,有必要采取更加有效、适当的技术措施,对网民言论进行适时监管,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
建议函中还说,“人肉搜索”等互联网新生事物一旦被滥用,容易产生误导公众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不良后果,应对此加强引导。陈晓东表示,法院不支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肉搜索”,但认为其可发挥类似“华南虎照”中的正面效应。
关于当事人道德问题
法院在判决中对原告予以批评
朝阳法院在昨天一审判决中对王菲“予以批评”,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不仅违背法律规定,也背离社会道德标准。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王菲当庭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确有婚外情。姜岩的日记也显示,她为此遭受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因此,该院对王菲予以批评。朝阳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对此表示,法院有义务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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