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松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政策信号越来越强烈。
8月9日,银监会发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修订自2006年2月1日施行的《中资银行设立办法》(下称2006版)。和旧版本相比,《办法》在中资商业银行设立方面,特别是境内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中资银行方面有一定的放松。
“这个《办法》与监管层最近频繁释放民营银行设立的消息有很大关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
尽管民营资本对此充满希冀,在抓紧时间上报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方案,然而进展并不乐观。
民营资本进银行业正当时
监管层自6月以来频频为试办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民营金融机构的金改措施吹风。7月31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上半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争取在下半年推出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
在分析人士看来,现在是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好时机。8月15日,有消息称,继光大证券之后,东方证券、中信证券、安信证券、华创证券、东海证券、国泰君安、华泰证券和招商证券等8家券商获得开展客户证券资金账户消费支付服务试点的资格。
其中,国泰君安成为除商业银行之外第一家加入央行支付系统的金融机构。分析指出,如果券商进入央行支付系统,则意味着除了不能利用客户资金直接贷款之外,众多的类银行业务都可以去做,已经撬动了银行独揽金融业老大的龙头地位。此后,券商将可以开展客户汇款、储蓄、理财及财富管理等类银行业务。
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朱宁表示,经济下滑以及金融改革,银行系统遇到压力,现在银行体量和杠杆率都比较高,对于民营资本有比较强烈的需求。
多方消息显示,各地民营资本开始酝酿筹备发起民营银行。“我们10家温州商会,筹资50亿元计划设立民营银行。这家银行是服务于商会的温州企业,还是服务于小微企业现在还没有确定说法。”上述温商联合投资中心负责人说,温州地区还有两家上报了方案,一家是由温州的侨胞发起,另一家则是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朱宁分析,江浙民营资本之所以对进入银行业很感兴趣,原因有两点:第一,现在传统制造业利润和金融业相比不够丰厚,第二,很多企业家希望发起银行后给自己提供资金。
来自各方的消息显示,除了温州,上海、广东以及北京等地的民营企业都在积极申请成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有消息称,位于上海的均瑶集团已经上报发起民营银行的方案。对此,均瑶集团相关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我们的确有办民营银行的想法,但现在还没有任何方案。”
而来自北京地区的方案已颇为具体,或最先破茧。中关村管委会近日召集企业家研究推动设立中关村银行事宜。酝酿中的中关村银行倾向定位于科技、互联网银行。
据悉,中关村银行将专注于两个领域:一是科技金融,为园区内20000多家高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富管理服务;二是互联网银行,通过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来运营银行。
消息人士透露,目前中关村银行还处于非常早期的酝酿阶段,许多内容尚存变数,但综合各方意见的初步规划,这一新银行未来可能仅在园区内设立极少网点、甚至考虑不设物理网点。比如零售业务,会考虑用纯依靠互联网的方式来做,这样的互联网银行在国外已经出现。
据媒体报道,广东也已经有多家民营企业摩拳擦掌,向监管部门递交了民营银行的申请意向,其中包括已经入股城商行的香江集团,还有由多个企业组成的广东揭阳市中德产业园。但具体的进展还得静待政策出台。
在朱宁看来,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从金融监管角度来讲,是实质性变化。但除了监管要求,在实施层面上是不是有松绑,是真正值得关注的地方。此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也是民营银行开闸的重要保障。“我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出台前,民营银行不会大规模放行。”
降低城商行成立门槛 放松金融机构发起条件
银监会表示,《办法》的修订是为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对中资行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
比对新旧办法可以发现,条文明显减少,且更加规范合理。《办法》共有7章,108条;而2006年版有7章,144条。从第二章“机构设立”来看,弱化了对城商行的具体规定。2006年版中,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和第三节分别为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城信社设立,在《办法》中则统归为法人机构设立,城商行成立的门槛大为简化。
《办法》显示,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仍然是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而根据2006版的要求,城商行设立还须满足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不良贷款比例不高于10%等条件。
同时,在中资行设立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中,去掉了2006版中的“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这样的修改更合理,符合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郭田勇说。
值得注意的是,民营资本入股城商行将更为容易。《办法》新增一条规定,城商行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企业入股城商行5%以下的股权变更申请,由城商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股权变更5%以上才交由银监会决定。这意味着,企业入股城商行的门槛大为降低。
根据公告,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将至2013年9月9日。另外,和2006版相比,《办法》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设立中资银行的条件放松明显,除审慎性条件外再无硬性指标。即去掉了资本充足率(或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要求和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上限,增加了“社会声誉良好,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这就是说,境内金融机构若发起设立中资商业银行,除了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外,并无其他硬性指标要求。“银监会降低境内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银行的门槛,可能会吸引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向中小型、区域性的银行领域拓展,更深入到小微企业金融领域。”郭田勇表示。
《办法》有松也有紧。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2006版是8%);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求不变——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特别是对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共同投资同一家中资银行的,《办法》要求,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2006版并未考虑到“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
而在发起人的入股资金来源方面,则要求“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旧办法只要求资金来源真实合法。郭田勇认为,银监会要求民营银行发起人承诺风险兜底,而自有资金就是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