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汛)微软公司诉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预装盗版软件一案,于昨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告微软公司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判处被告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微软公司人民币共计461409元。 2008年10月到11月间,微软公司所委托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先后在被告位于海淀区中关村海龙大厦、鼎好电子大厦的四家销售门店多次随机购买了12台电脑。经微软公司鉴别认定,上述12台计算机中所安装的Windows XP及Office 2003软件均未经微软公司授权许可,属于盗版软件。2009年6月8日,微软公司将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构成侵权并具有惯常和持续性,索赔人民币5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随销售的计算机预装盗版微软软件是一种惯常和持续的侵权行为。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按法定赔偿一审判定由被告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微软公司另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在内的经济损失461409元;同时还作出收缴证据样机的民事制裁。
时间: 2024-10-31 04:4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