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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之贪在于欲望,而欲望人人有之,人性索然。世上恐怕很少有人不希望自己能中得百万大奖。正因人从生而来自有的贪欲,才使得社会有了种种道德规范和法律来制约其行为贪欲。但如果社会的道德与法律如果限制的不到位,贪污的现象就使人的本性泛滥。所以贪污其真正原因不在于贪污自身,而在于制度的健全。因为贪官贪,之动机在于其性。而使之贪的机会在于制度。性是自有的,而制度则是人为的。将人为的错误推在人性的错误上,好比是饭做的咸,怨盐太咸。等于是怨天尤人。所以将贪污的人处死,就等于把主观错误强加到了客观事物(人性)上,也就是贪污者的身上。
贪污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制度不完善。我国在贞观王朝是中国历史上没有贪污的王朝,在李世民统治下的中国,皇帝率先垂范,官员一心为公,吏佐各安本份,滥用职权和贪污渎职的现象降到了历史上的最低点。尢为可贵的是:李世民并没有用残酷的刑罚来檠告贪污,主要是以身示范和制定一套尽可能科学的政治体制来预防贪污。在一个精明自律的统治者面前,官吏贪污的动机很小,贪官污吏也不容易找到藏身之地。明王朝的朱元璋对贪污的处罚最为严酷,贪官一律处以剥皮的惨刑,可明王朝的贪官之多在历史上仍属罕见。
可见防范贪污主要取决于一套科学修明的政治体制,以及政府官员上行下效。光靠事后的打击只能取效于一时,不能从根子上铲除贪污赖以滋生的社会土壤。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贪污了1亿元,那他一定会判处死刑,那么有一个人用持枪劫持人质勒索一个亿也是否是死刑呢,如果贪污判死刑的话,那持枪劫持人质相对性质更为严重。那如果持枪抢劫判死刑的话,当绑匪得到钱财,是否应该释放人质?对于绑匪来说放与不放显然都是死,那为什么要放了多一条被抓住的线索。那人质到底是死于绑匪之手还是死于制度之手?所以我认为当一个社会的制度站的角度极端的话,那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也必然会受到相应的影响。
贪污的目的是为了金钱,而将贪污者处死,等于是为了金钱将人处死,等于人命不如金钱,这种做法是否再默认金钱胜于人命的社会价值观,是否会加剧社会价值观的单一。以极端的事情手段极端的问题是否能得到和谐的效果呢?另外重申我不是说贪污没有犯法,而是罪不至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