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实行“在先申请”原则,即谁先申请谁先注册。不过,倘若注册的目的是恶意的,那么即便捷足先登注册成功也将最终归于徒劳。《市场导报》日前获悉,在衢州市中级法院宣判的一起网络域名侵权案中,一抢注的域名因恶意被判注销。由于该案被告提起上诉,此案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
杰友升域名兜售15万
来自东阳市南马镇的陈某,于2007年8月13日向衢州市工商局衢江分局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办了一家杰友升服饰商行。同年8月,他通过中国万网在互联网上抢注了“杰友升。net”的计算机网络域名,并以“GEOSUN”的名称在计算机网络上对其经销的服饰进行商业宣传。
陈某抢注的“杰友升”及使用的“GEOSUN”名称并非凭空而来,其实他们都是一家企业的注册商标。这家企业即宁波杰友升照明有限公司,上述商标还被浙江省工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不言而喻,陈某抢注“杰友升。net”域名显然是有所图的。
据杰友升照明公司事后反映,陈某曾经通过电话方式,提出将“杰友升。net”网络域名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该公司,他还表示如果交易谈不成就要将该域名转卖给别人。
商标权人法庭讨说法
据悉,宁波杰友升照明有限公司为国内专业生产户外照明器具的一家企业,产品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公司于2002年获准注册的“杰友升”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冰柜、灯、电炊具、电灯、聚光灯等。
2007年9月7日,宁波杰友升照明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将被告陈某告上了衢州市中级法院。
法庭上,原告指出,作为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十分重视对商标的注册、续展、维权等维护工作,并投入了巨额广告和维护费用。“杰友升(GEOSUN)”商标先后被评为“宁波市知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陈某无正当理由将与原告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相同的“杰友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容易使网上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及其“杰友升”商标之间有关联,这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其抢注的“杰友升。net”域名。
对此,被告则辩称,被告与原告从事的行业不同,自己是做服饰的,原告是从事照明电器行业的,双方之间没有关联性。被告通过注册域名扩大企业的知名度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商标侵权,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抢注域名构成侵权
衢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杰友升”商标和“GEOSUN”商标是原告注册的有效商标,并经省工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被告擅自使用“杰友升”商标注册域名,并以“GEOSUN”的名称在计算机网络上对其经销的服饰进行商业宣传,且曾要约高价向杰友升照明公司出售讼争域名以谋取利益,其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具有恶意。因此,注册并使用“杰友升。net”网络域名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衢州市中级法院故一审判决:被告陈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宁波杰友升照明有限公司“杰友升”商标及“GEOSUN”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注销其注册登记的“杰友升。net”计算机网络域名。
针对此案的判决,衢州中院有关人士提出告诫,相关企业应当紧跟网络时代的步伐,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域名,以减少和避免他人借网络域名侵权。而图谋不当利益恶意抢注者更应当及早收手,域名抢注并非致富捷径。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5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