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认真总结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基础上,日前,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在节能减排和转变发展方式中进一步发挥表率作用。
节约资源、减少温室气体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已成为人类维护赖于生存的地球环境最重要的途径。近年来,发达国家纷纷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作为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标杆”,通过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等途径,抢占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制高点。我国也将节能减排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约束性指标。
中央企业在国家节能减排工作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纳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千家企业中,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197家,“十一五”期间承诺节能2000多万吨标煤,占千家企业节能总量的近四分之一。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国节能减排目标是否能如期实现。
国资委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做好节能排减工作,发挥中央企业在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中的表率作用,不仅是中央企业实现科学发展,提高竞争力的需要,同时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
《暂行办法》着重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大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力度。
一是正确把握定位。《暂行办法》规定,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实行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和出资人联系制度,强调中央企业应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主要督促指导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好国家节能减排方针政策。
二是实行节能减排分类管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是一个复杂、多层次的体系。《暂行办法》依据中央企业实际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以及所处行业,将中央企业分为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是规范节能减排管理制度。《暂行办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建设。
四是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制度。《暂行办法》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制定《暂行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监管原则。
第二章节能减排工作基本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指导监督中央企业落实责任,加强节能减排专业队伍建设;二是指导监督企业把产业结构调整与节能减排工作紧密结合;三是指导监督企业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节能减排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
第三章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是明确了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制度;二是明确了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统计台帐;三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四是制定本企业节能减排规划。
第四章节能减排考核。重点明确了节能减排考核指标和目标的确定原则、考核目标动态监控及考核结果核定程序。
第五章节能减排奖惩。细化了节能减排考核处罚措施,规范了奖惩标准。
第六章为附则。规定环境污染事件实施依据,《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及实施时间。
中央企业是实现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力量,《暂行办法》的出台,对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促进企业改革、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加强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是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将使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方向更加明晰、依据更加明确、约束更加有力,必将对中央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