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 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摘自财税〔2000〕097号 2.自2000年9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0〕094号 3.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2)对非营补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0〕042号 4.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摘自财税〔2000〕042号 5.关于勘察设计企业的优惠政策 (1)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的营业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0〕038号 6.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摘自财税字〔1999〕043号 7.对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O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包括: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3号)的规定执行。 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比照上述规定,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具体执行办法。(备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2001〕160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一文中已作明确。) --摘自国税发〔2000〕153号 8.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文件精神,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1997〕36号 9.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或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为: ①财政拨款; ②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③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④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2)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2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 除上述明确的各项收入以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凡有符合规定的免税项目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①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②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须提供相关文件及收入凭证; ③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4〕86号 ④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收入,须提供捐赠人或赞助人签字的捐赠、赞助证明; ⑤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摘自国税发〔2001〕15号 10.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1)财政拨款; (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凡有符合上述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8)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9)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10)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11)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摘自国税发〔1999〕65号 11.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摘自国税发〔1999〕24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4〕74号 1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0〕21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其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摘自财税〔2001〕88号 1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4〕39号 16.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4〕39号 (二)个人所得税 1.农村义务教育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从2001年7月1日起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包括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 --摘自财税〔2001〕103号 2.老年服务机构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老年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摘自财税〔2000〕97号 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1〕]214号 4.光华科技基金会 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1〕164号 5.宣传文化事业 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对国家和省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摘自国发〔2000〕41号 6.红十字事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摘自财税〔2000〕30号 7.公益性青少年活动中心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摘自财税〔2000〕21号 8.个人资助研究开发经费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经费的资助。 个人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摘自国税发〔2000〕24号 9.中国妇女事业发展基金会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事业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0〕973号 10.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3〕78号 1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个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3〕763号 12.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范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3〕]762号 13.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摘自财税〔2003〕]204号 14.阎宝航教育基金会 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4〕341号 (三)车船使用税 1.下列车船免缴车船使用税: (l)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摘自国发〔1986〕90号 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凡能够明确划分是完全自用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摘自财税〔1986〕第011号 3.(1)凡挂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摘自财税〔1987〕第034号 (2)凡挂武警专用牌照(WJ)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摘自财税〔1987〕第013号 4.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本身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摘自苏税三〔1986〕31号 5.省交通厅工程管理局所属的公路管理处(站)、航道管理处(站),系特种资金管理单位,收取的公路养路费和航道养护费,是专门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航道的一种事业费,因此对其自有自用的车船,暂不征收车船使用税。 --摘自苏税三〔1987〕11号 6.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征免车船使用税。即:这些单位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车船,应按规定征税。 --摘自国税函发〔1992〕1440号 (四)印花税 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印花税。 --摘自国税〔1989〕142号 (五)房产税 1.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摘自政务财〔1951〕第133号令 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职工宿舍暂缓征收房产税。 --摘自苏政发〔1986〕172号 3.村委会、居委会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摘自苏税三〔1987〕11号 4.对街道、居委会、乡镇文化站以及市、县工会举办的没有营业收入的俱乐部、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等群众文化活动场所,其自有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摘自苏税三〔1987〕11号 5.由乡(镇)财政部门管理并拨付经费的单位(如农科站、农机站、文化站、广播站、兽医站、多种经营管理站等),其自有自用的房产,暂不征收房产税。 --摘自苏税三〔1987〕11号 6.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摘自财税〔1986〕008号 7.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摘自国税函发〔1992〕1440号 8.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后,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摘自财税〔1986〕008号 9.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摘自财税〔1987〕036号 1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国税函〔2001〕770号 11.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财税〔1999〕264号 1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摘自财税〔2000〕42号 13.企业用于开办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摘自苏税三〔1987〕11号 14.集体或个人开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等自有自用的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 --摘自苏税三〔1987〕11号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摘自国务院令〔1988〕第17号 2.下列土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 (2)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用地。 --摘自苏税三〔1989〕017号 3.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国税〔1988〕015号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5.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6.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摘自财税〔2000〕42号 7.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财税〔1999〕264号 8.村委会、居委会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街道、居委会、文化站以及市、县工会举办的没有营业收入的俱乐部、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等群众文化活动场所,其自用的土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乡(镇)财政管理并拨付经费的单位(如农科站、农机站、文化站、广播站、兽医站、多种经营管理站等),其自用的土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苏税三〔1989〕018号 9.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摘自国税函发〔1992〕1440号 10.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2)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0〕97号
常熟经济开发区公益性组织及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优惠政策
时间: 2024-10-23 04: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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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感兴趣的可以加4145970(注明应聘)详谈 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二:up解决方案三:板凳解决方案四:地板解决方案五:看看解决方案六:事业单位进不去啊解决方案七:啥岗位和要求,总要有个大概吧,如果每个人都找你详谈,你也够累的啊!解决方案八:啥单位,说出来吧?什么要求?待遇如何?单位情况解决方案九:up.解决方案十:现在流行流感,提醒去成都面试得同行准备足够的口罩,那里已经卖完了嘿嘿
事业单位一个人开发时下.net哪个版本好呢?还是暂时先用.net 2003先?
问题描述 以前是在公司做java开发三年了,现新单位(事业单位)要求用.net开发,只有一个人程序开发,一般大的项目都外包给公司做,以前在学校学过.net2003,现单位的业务系统是(vb)开发的,单位提供.netframework1.1,.net2003(盗版),我的暂时任务是用c#做一个小的独立程序,其单位招人时的要求如下:/*2.具有信息系统.网站的开发经验,熟悉通用程序.数据库程序和网络B/S程序的开发,熟悉VB/VC/JAVA程序开发语言,熟悉ArcGIS系列产品和AutoCAD二次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