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苏军转〔2002〕5号文件精神,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可以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依照省、市税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每个会计年度内向地税主管分局办理相关减免税申报手续。 2.定额征收的个体户,减免税期限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6个月(含)内免征相关税收;建账建制的个体户其减免税期限为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个会计年度(含)内。 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条件办企业的,由其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年度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凡2002年1月1日前已开办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手续;凡在2002年1月1日以后开办的企业,其营业税等向所属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其所得税则向所属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摘自苏转办〔2003〕4号 4.(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由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3〕26号 5.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自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6.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7.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常熟经济开发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优惠政策
时间: 2024-10-04 05:58:57
常熟经济开发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优惠政策的相关文章
常熟经济开发区鼓励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1)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l号 (2)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办商贸企业(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常熟经济开发区税赋,人才,土地优惠政策
税赋政策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率为24%,其中经营期在10年(含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减免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2.从事下列投资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①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项目: ②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③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后
常熟经济开发区关于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条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已经转制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摘自财税[1999]273号 2.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的科研机构,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税发[1999]135号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
常熟经济开发区公益性组织及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摘自财税[2000]097号 2.自2000年9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
常熟经济开发区学校办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4]39号 (二)企业所得税 1.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
常熟经济开发区促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
常熟经济开发区农业企业及相关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常熟经济开发区监狱、劳教系统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 --摘自财税[2001]56号 (二)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摘自财税[1987]029号 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改劳教单位,其房产税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
常熟经济开发区自然灾害优惠政策
(一)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征资源税. --摘自国务院令[1993]第139号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摘自财税[1997]001号 2.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