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俊慧
贪官手里的钱,是贪官的吗?
很多人可能会说,如果不案发就应该算是,如果案发被查没了就不是。但事实上,即使没有被查处,贪官手里的钱财,也很难说真的是贪官的,因为查处的早晚并不能否定受贿钱财的违法性。
如今,字幕组网站的经历与上述情形有“异曲同工”之处。近期,包括人人影视、射手网等字幕组相继“关张”,很多热衷网上追剧的网民“抱怨”之声此起彼伏,而字幕组网站负责人的一些声明似乎也在为自己“喊冤”。
问题的关键是,有的字幕组网站运营已有十多年时间,今朝突然“关站”或被“关闭”,是字幕组网站在专项行动“不幸”被牵连了?还是字幕组网站运营模式突然变“非法”了?抑或是说明国内互联网管理的风向大变了?
正如本文开头所言,贪官受贿所得,即使没被查处,也不能否认其违法性。字幕组网站也类似,即使此前他们“安然无恙”,也无法否认他们的运营模式或做法存在违法性。
首先,字幕组网站都干了些啥?
按照大多数字幕组网站的运营模式来看,要想完成字幕编译,首先要解决视频来源的问题。在这个根本性问题上,此前字幕组网站上的视频来源很少有合法的。因此,对于提供视频下载服务的字幕组网站来说,其违法性也是明显的。
就字幕组网站的核心竞争力——影视字幕来说,其能否独立成为一个作品?或者说,能否获得著作权独立保护?当下有很多种说法。
有的人说,字幕作品就是独立的作品。因为字幕编译人员投入了智慧劳动,并在很多细节上有独创性的体现。
从字幕编译过来看,将字幕解读为一种文字作品,有一定合理性。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显然,影视作品中的剧本是单独的文字作品,字幕编译实际是对影视作品中剧本配音部分的翻译或注释。
根据著作权第十二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受法律保护,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因此,字幕组网站对其字幕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著作权法同时规定,翻译人或注释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其次,字幕组网站如何使用字幕?
此前,字幕组网站对其字幕翻译或注释作品的使用方式,大多数是以原影视作品为基础,然后加入字幕文件合并输入一种以字幕组字幕为基础的影视作品,并供字幕爱好者或网民下载。
从上述使用方式来看,字幕组网站做法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其提供给字幕爱好者或网民下载侵犯了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另外,还有一些字幕组网站并不提供影视文件下载,仅提供特定影视作品的字幕文件,允许网民下载,并使用特定软件将字幕文件与网民可能自行持有的影视作品进行编辑,合并输入添加了字幕组字幕作品的影视文件。
对于提供字幕文件下载来说,字幕组网站的做法无可厚非。因为其对其字幕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当然也就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是,提供字幕且同时提供字幕添加工具的做法,可能就存在较大的争议。按照这种模式,字幕组网站相当于是鼓励网民自行下载作品(当然包括盗版作品),并为网民观看使用盗版作品提供特定帮助。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显然,部分字幕组网站虽未直接提供影视作品的下载服务,但是,其提供字幕文件和字幕添加工具的做法有“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嫌疑。
最后,互联网内容管理风向变了吗?
看到字幕组网站陆续“关张”或“整改”,很多人质疑有关管理部门的做法。事实上,对于影视内容的管理,有关部门从未放松管理。
前面我们重点围绕字幕作品及融合了字幕作品的影视文件的传播、下载行为,但是,对于境外影视作品的境内传播,我们并未阐释。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简单说,我国对影视作品的播放实行许可证管理,对影视作品的内容实行审查制度。未通过审查的不能播、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也不能播。
回到字幕组网站来看,大多数字幕组网站所涉影视内容,均为境外作品。在境内播放显然会触及上述管理要求。
根据2009年4月出台的《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境内外电影片、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电视剧、未取得《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动画片以及未取得《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的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
显然,对于境外影视作品的管理,有关部门从未“松口”。那么,很多人会说,字幕组网站的存在并非一朝一夕,为什么突然在今天“关张”了呢?
事实上,互联网内容管理的风向从未变过,但是,当前国内互联网内容管理的运行机制缺缺失发生了较大变化。
根据最新发布的《国务院授权网信办负责互联网信息管理及监督执法工作》(国发〔2014〕33号)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
此前是分工管理的方式,效率上必定有影响;如今,牵头管理的方式,效率和速度自然跟以往不一样了。
而对于字幕组网站来说,持续运营十多年,还没有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之路,管理红利期消失后,剩下的就只有苦果可吞。
目前,有关部门的管理都有“有法可依”,如果觉得这些管理存在不合理性,要考虑从推动审批改革或法律修订角度予以推动,简单的“呻吟”、“哭诉”可能无济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