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叶静 通讯员 佘虹志 韦凡) 近期,广州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在对某行业的专项税收检查中发现,有40多户企业因所签订的交易总额达50亿元的“电子交易合同”未缴纳印花税,被查补150余万元。 据了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电子商务这一新型贸易方式在我国迅速发展。许多企业的购销商品会直接在网络上通过三方平台等方式进行交易,但许多企业误认为其所形成的应税凭证即“电子交易合同”无纸质介质,无需缴纳印花税。实际上,电子合同虽然在形式上区别于传统纸质书面合同,但其规范了交易,确定了交易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起到了保证经济交往迅捷正常进行的作用。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合同当然属于合同的一种。 根据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相关政策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例如:某A工厂委托B软件公司为其开发一套生产控制软件。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反复磋商,议妥在B公司提供软件及为A工厂员工进行技术辅导培训后,A工厂方支付技术开发服务费10万元,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签订了合同。由此,交易双方应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各方应纳印花税100000×0.3%。=30(元)。
时间: 2024-10-02 00: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