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者按 持续一年有余的高通反垄断案终于尘埃落定。 60.88亿元的罚款,对于国际芯片巨头高通来说,只占其2013年在华市场销售额的8%。高通干脆的接受罚款,更证明其完全不担心此次处
编者按
持续一年有余的高通反垄断案终于尘埃落定。
60.88亿元的罚款,对于国际芯片巨头高通来说,只占其2013年在华市场销售额的8%。高通干脆的接受罚款,更证明其完全不担心此次处罚会影响其垄断地位,因为在这个战场,还没有崛起一家能与之抗衡的市场主体。
不过,我们并不能小觑这次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反垄断处罚的意义,因为他终结了高通依靠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业内强力推动的“免费反向授权”的专利模式。这对改善国内市场的竞争环境,有着现在还无法估量的深远影响。
“免费反向授权”的模式,对于让国内拥有专利储备的厂商是不得不吃的“霸王餐”,对那些缺乏专利储备的厂商则是“保护伞”。如今,“霸王餐”和“保护伞”都没有了,专利的竞争战场才会真正开始。 (郑升)
核心摘要
盈科律师事务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主任王俊林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称,这次处罚尽管彰显了发改委执行《反垄断法》的决心,但并没有改变高通的盈利模式。“高通以整机作为计算专利许可费的基础是否合理?其具体收费在中国和 其他 国家是否存在价格歧视?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一做法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话,利益相关者还可以继续进行举报或者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尔德 北京报道
2015年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对全球最大的 手机 芯片厂商美国高通公司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的结果,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2013年度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人民币。
对上述结果,高通表示接受,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这将创下中国反垄断调查罚款金额之最。2月9日,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公开表示,2014年国家发改委及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垄断案件实施经济制裁18亿元,比2013年增长50.7%。这意味着高通案的罚款金额将是去年一年反价格垄断罚款的三倍多。
“本案从发起调查到调查结果正式公布历时长达一年多之久,是目前处罚金额最高、正面交锋次数多、调查难度大、影响深远的中国反垄断调查第一大案。”早在一年多前就已经开始深度参与此案的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伟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
盈科律师事务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主任王俊林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称,这次处罚尽管彰显了发改委执行《反垄断法》的决心,但并没有改变高通的盈利模式。“高通以整机作为计算专利许可费的基础是否合理?其具体收费在中国和其他国家是否存在价格歧视?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一做法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话,利益相关者还可以继续进行举报或者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对社会公开,但截至发稿时,高通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对外公开。
发改委披露调查过程
在2月10日发改委就此案召开的通气会上,许昆林介绍了发改委调查高通的过程。
2009年,两家美国公司向发改委举报高通公司垄断;2014年8月,一家美国公司举报高通公司,除此之外,亚洲其他国家的企业也向发改委进行了举报。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发改委和高通公司进行了28次的沟通,其中许昆林与高通总裁陆续进行了8次会面。
其间,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向发改委举报高通公司,并罗列高通在中国的“七宗罪”:以整机作为计算许可费的基础、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许可、要求被许可人进行免费反许可、对过期专利继续收费、将专利许可与销售芯片进行捆绑、拒绝对芯片生产企业进行专利许可,以及在专利许可和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
发改委经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高通公司在CDMA、WCDMA、LTE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高通公司对我国企业进行专利许可时拒绝提供专利清单,过期专利一直包含在专利组合中并收取许可费。同时,高通公司要求我国被许可人将持有的相关专利向其进行免费反向许可,拒绝在许可费中抵扣反向许可的专利价值或提供其他对价。此外,对于曾被迫接受非标准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的我国被许可人,高通公司在坚持较高许可费率的同时,按整机批发净售价收取专利许可费。这些因素的结合导致许可费过高。
其次,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在专利许可中,高通公司不将性质不同的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进行区分并分别对外许可,而是利用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将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进行搭售,我国部分被许可人被迫从高通公司获得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第三,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高通公司将签订和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我国被许可人获得其基带芯片供应的条件。如果潜在被许可人未签订包含了以上不合理条款的专利许可协议,或者被许可人就专利许可协议产生争议并提起诉讼,高通公司均拒绝供应基带芯片。由于高通公司在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我国被许可人对其基带芯片高度依赖,高通公司在基带芯片销售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使我国被许可人被迫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专利许可条件。
因此,发改委提出,高通公司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阻碍和抑制了技术创新和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和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规定。
高通提出五项整改措施
发改委的公告显示,高通主动提出了五个方面一揽子整改措施。
这些整改措施针对高通对某些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包括:(1)对为在我国境内使用而销售的手机,按整机批发净售价的65%收取专利许可费;(2)向我国被许可人进行专利许可时,将提供专利清单,不得对过期专利收取许可费;(3)不要求我国被许可人将专利进行免费反向许可;(4)在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5)销售基带芯片时不要求我国被许可人签订包含不合理条件的许可协议,不将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向我国被许可人供应基带芯片的条件。
“这些整改措施打破了高通企图利用芯片市场、标准必要专利市场互相传导而精心构筑的交易模式。”黄伟指出,“手机终端企业能够不再因为惧怕高通公司拒绝提供芯片而接受不合理的许可条件,在与高通公司的谈判中掌握一定的主动权。对于3G、4G领域已经积累了大量发明专利和标准必要专利技术的中国企业也能够因此获得公平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实现其知识产权应有的价值。”
王俊林指出,“针对高通提出的五项整改措施,建议发改委进一步明确整改的具体期限,以及高通如果不整改发改委将采取什么措施。希望目前尚未公开的处罚决定书能够涵盖这些内容。”
发改委的公告指出,由于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深、持续时间长,发改委在责令高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依法对高通公司处以2013年度在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
根据高通公司2013年的财报,高通2013财年收入248.7亿美元,其中专利费用收入78.8亿美元,中国市场营收123亿美元,占比49%。
许昆林介绍,根据《反垄断法》第47条的规定,对滥用市场地位的违法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我们没有按照10%的最高标准处罚,而是按照8%的标准进行处罚。”“高通最初认为罚款有点重,但是我们认为合理,最终高通公司接受了。”许昆林说,罚款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平均汇率进行计算。
还有两个遗憾
尽管罚单创纪录,但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专家也指出了这一处罚结果的一些遗憾之处。
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反垄断法专家对21世纪经济报道强调,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列举的高通在华“七宗罪”中的第一宗罪即以整机作为计算专利许可费的基础,在这次处罚结果中只是得到了部分解决,而且限定在“对为在我国境内使用而销售的手机,才能按整机批发净售价的65%收取专利许可费”,言外之意是对“为在我国境外使用而销售的手机依然要按整机批发净售价的100%收取专利许可费”。
上述专家强调,更为关键的是,行业内期望的改变高通盈利模式——将专利许可费的基准由整部设备改为手机的一些部件——并没有实现。
此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曾经对媒体公开表示,高通公司不是按照单个芯片的价格,而是按照最终产品价格来收取专利许可费,这种计算方式不公平、不合理,扩大了专利许可费的计算基数,对整机产品中不涉及其专利的部分也收取了费用。
“高通公司所持有的蜂窝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只能通过基带芯片实现通讯功能,而基带芯片仅占手机的一部分,随着智能手机的发展,通讯功能的价值比重越来越低,按整机的最终销售价格作为许可费的计价基础并不能真实反映专利技术的价值,而会使消费者承受不合理的高额成本。”黄伟指出。
黄伟分析,从其他国家法院的类似案件的判决来看,法院越来越倾向于以“最小可售设备”作为计价基础,考虑许可人标准必要技术的占比情况。
同时,此次发改委的处罚也并未涉及到没收高通的违法所得。根据《反垄断法》第47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应没收违法所得。
“实际上,《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措施的案例很少。”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表示,违法所得的认定会非常复杂,将会面临一系列技术问题,例如违法所得从何时开始算起?在整个营收和利润里面哪些是违法所得?在违法所得里面是否扣除其成本?
高通频频遭遇反垄断
在中国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已经对高通展开了反垄断调查或诉讼。
在美国,美国博通公司(以下简称“博通”)曾在2005年针对歧视性定价及“忠诚折扣”等垄断行为起诉高通,2009年双方达成和解,高通向博通支付8.91亿美元赔偿金。
在欧盟,2005年诺基亚、爱立信、博通、德州仪器、松下、NEC6家公司分别向欧盟委员会控告高通违反了《欧盟竞争法》,2009年高通与投诉人达成和解撤回投诉,欧盟停止调查。
2009年,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依据韩国《公平交易法》认定高通“忠诚折扣”构成垄断,向高通开出了2.08亿美元罚单,虽然高通已在2010年支付罚金,但一直试图上诉,第一次上诉韩国首尔高等法院败诉后,目前又上诉至韩国最高法院。
日本也于2009年认定高通要求被许可人免费发许可、不诉条款等安排构成垄断,向高通公司发布停止和禁止令,目前该案在日本正处在行政听证程序中,禁令中止。
2014年末,欧盟又重启对高通基带芯片组业务反垄断调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高通专利许可业务展开调查,但按照高通的说法是调查还“非常初步”、“处于信息收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