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当当网需返还原告336元货款并给付3360元赔偿金。2012年2月25日,王某在当当网订购6盒苦瓜清脂减肥胶囊,共计336元,并于两天后确认收到货物。王某食用其中2盒后发现无任何减肥效果,且生产厂家及批准文号均为伪造,遂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工商部门经调查核实,作出没收当当网152.86元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王某后诉至一审法院称,当当网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该公司退还货款并给付10倍赔偿金。当当网辩称,涉案商品是由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货和负责销售的,而不是当当网公司。当当网在进货时履行了验货的相关注意义务,并要求供货商提供了相关资质证明,因此当当网公司的行为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同意承担10倍货款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当当网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市二中院认为,当当网对外公示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显示网站所有者是当当网公司,普通消费者对于当当网内部各关联公司之间的详细分工无法判断,在当当网购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以网站所有者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妥,当当网公司作为案件被告主体资格适格。当当网公司作为销售者,虽然审查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材料,但工作人员认可其在进货时未审查生产厂家的资质材料。当当网怠于履行审查义务,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应承担10倍货款的赔偿责任。
时间: 2024-10-25 20: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