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就新一轮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答记者问
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及全国整规办等多部门开展的首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有效打击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并取得了网络著作权治理的阶段性成果。时隔8个月后,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就开展新一轮“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问:在什么社会背景下促使国家版权局再次在全国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呢?
答:再次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是当前国家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为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了“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目标。这意味着劳动力密集型、破环生态环境、原材料及能源消耗大,且产品和服务附加值低的经济发展模式,将逐渐被不破坏生态环境、原材料及能源消耗少,智力含量高、产品和服务附加值高的经济发展模式代替。在这种背景下,加快高新技术发展、全面提高国民文化科技素质的道路,以激励“自主创新”为中心内容的知识产权被提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但值得注意的是,智力含量高的产业,即以内容为核心的高附加值产业在飞速发展过程中其知识产权被侵害的风险相对较大,特别是由于互联网无国界、海量存储和传输迅速的特点,受盗版侵害的风险更大。由于网络侵权盗版具有盗版成本低、完成速度快捷、复制简单、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给监管与版权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例如由于侵权人经常变化租住地点而导致执法人员很难找到真正的侵权人。因此,也加大了网络执法成本。网络侵权盗版问题虽然很棘手,但又是必须解决的问题。鉴于此,国家版权局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再次开展打击专项行动。
问:此次专项行动与前一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措施有何不同?
答:此次专项行动将突出六项工作措施:加大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力量,深挖线索,将调查取证工作做实做足,确保重大案件的办理质量;进一步完善与公安、通信管理部门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在网络执法中的优势,建立有利于网络版权执法工作的长效机制。对于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密切跟踪刑事诉讼进程,协助司法机关办案;各地版权局之间要建立执法联动、信息共享、协作办案的联动机制,整合执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逐步形成步调一致,行动统一的集中执法群体,加大执法协作力度,对于相互间的执法协助请求,必须给予协助,必要时,国家版权局进行督办,妥善解决案件管辖权问题;由网站服务器等主要案件事实发生地或先立案的版权局为主办机关,涉及其他地区的工作由相关版权局积极配合,坚决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频繁移转。对于涉及多个地区的案件,主办单位、协办单位都属于该案的办案部门;重大案件国家版权局将及时向全国各地版权局通报,增强执法活动的透明度,激励各地版权执法工作。各地在查办重大案件过程中要及时将办案进程、采取的主要执法措施、处理结果等事项向国家版权局报告;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形成全方位的宣传网络,公布重大案件的查处过程和结果,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全民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专项行动分为准备、集中治理和总结三个阶段:在准备阶段(9月30日—10月30日),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开设举报投诉网站、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并对所有举报线索归类整理,对于证据比较充分可以立案查处的,正式列为案件进行处理。国家版权局也将陆续交办一批案件。此外,在10月底将举办电视电话会议,邀请公安、通信管理部门、中宣部、商务部等相关管理部门,中外著作权人机构、网站协会等参加,在会上针对此次行动做专项部署;在集中治理阶段(10月31—12月30日),各地版权局要集中力量查处案件,并将案件分为重点案件和一般案件。各地要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查办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上级版权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开展专项行动的检查和督导,对于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在总结阶段(12月31日—1月15日),各地应在明年1月10日前向国家版权局上报总结报告及专项行动统计表。专项行动结束后,国家版权局将对工作突出的地方版权局进行表彰。
问:今后国家版权局会经常性地开展专项行动吗?
答:国家版权局希望通过建立长效的日常监管机制来进行监管。我们只是想通过专项治理提高全民版权保护的意识,教育群众尊重法律。打击和处罚只是事后补救手法。全民自觉遵纪守法,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此,今后在著作权法的教育、宣传和普法的任务很艰巨,这方面的工作需要大大加强。此次专项行动是通过负面的打击和处罚来进行,今后要依靠正面的教育、普法为主开展。
技术发展是网络发展的原动力,而技术发展的明天常常是未知的,因此,它也给法律带来了难以预料的问题,技术发展给法律带来了问题的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我们究竟如何采取哪些应对措施,需要不断积累经验和调查研究。今年7月1日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然《条例》有部分内容已被许多人看来是很“超前”的,但《条例》只是对网络存在的一些最基本的问题进行了规定。网络技术的发展远远快于立法的速度,有些新出现的问题依然无法解决。因此,立法需要不断探索,不断完善。(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