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昨日在京召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针对修订草案中数条引起争议的条款,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表示,版权局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体的代言人,也和集体管理组织无直接人事联系。王自强强调,69条并非庇护网络盗版,网站自行审查上传内容,目前的技术水平还无法达到。
集体管理不能因执行问题放弃制度完善
互动会上,王自强首先强调了国家版权局“不是立法机构”,只是“部分承担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的初步工作”。
此外,他表示,国家版权局“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体的代言人,而是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不同利益者的协调者和平衡者”。
对于草案会让权利向集体管理组织倾斜形成“公权垄断”的质疑。王自强解释,国家版权局和集体管理组织并无直接人事联系。“版权局和五个集体管理组织,是监管和审批关系。部分退休员工在集体管理组织工作,只是因为这些人的名望,而不是公权代表。”
针对音乐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意见,王自强表示,集体管理组织应该是著作权人的家园,但现在著作权人却成为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异己。他认为,应该把制度层面与执行当成两个层面来看,一是制度本身的问题,二是组织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不能因为执行的问题,就放弃完善管理制度的努力。
“原作者声明不得使用”这一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
针对46条在原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取消了“原作者可声明不得使用”的规定,王自强表示,“包括美国、德国、日本、南非等都没有这一条,因为一旦有了这一条,就不叫法定许可了。”而为什么教材、报刊转载的规定中保留了这一条呢?他表示因为这些行动的第二使用人,使用的东西跟原件是完全一样的。但录音不一样,录音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再创作。
为什么规定时间是三个月?王自强说,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规定都是三年,而时间越长越容易导致大的音乐公司垄断,为了避免这一现象,选择了以三个月作为期限。
“避风港原则”网站自行审查技术上达不到
草案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王自强解释称:“这是世界各国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方的一般规定,也就是"避风港原则",即技术中立和过错原则。对此不仅美国有如此规定,欧盟也规定了。我们的规定比它严格,只适用于"单纯提供技术"的服务提供商,只要服务商有主观因素,就不适用于69条。”
为什么不能启用新的技术,将网站自行审查上传内容变为可行,从而更好地保护版权?王自强表示,审查从目前的技术水平来说,还无法达到。
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回应
宋柯:草案忽视了我国的版权现状
麦田音乐制作公司创始人宋柯出席了互动会参与讨论。他认为,该草案参考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条文,但忽视了中国目前版权状况相对恶劣这个事实。“为什么音乐人跳出来反对,并不是读不懂法律在误读,我们现在都快成法律专家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情况、集体管理组织我们都在研究,相对来说,这次修订草案还是没有考虑到所有权利人。”
对于王自强援引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实例,宋柯表达了自己的不同意见。但宋柯最后也表示,“这次草案的修订体现出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我们很高兴能有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 文并图/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