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克”“芬必得”等药品的生产厂商史密斯克兰比彻姆公共有限公司和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因“中美史克”域名被广东一印刷厂恶意注册,将这家印刷厂告上法庭。
据史密斯克兰公司、中美天津史克公司称,中美天津史克">公司成立于1984年,并于1998年7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在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品上注册了“中美史克”商标。为了开拓中国市场,史密斯克兰公司特别授权中美天津史克公司生产以“中美史克”为商标的产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将域名“中美史克。中国/CN”由史密斯克兰比彻姆公共有限公司注册使用。
另据了解,被告南虹印刷厂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注册了域名“中美史克。中国/CN”。该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史密斯克兰公司享有权利的“中美史克”商标完全相同。
原告认为,南虹印刷厂注册“中美史克。中国/CN”域名后,并没有将此域名投入实际使用,且会让消费者立即联想到原告。被告南虹印刷厂的行为具有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恶意,引起了相关消费者对该驰名商标的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1.html">人民币10万元等。
法院还认为,由于“中美史克”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南虹印刷厂理应知晓该注册商标的存在,在注册域名时尽到应有的避让义务。但被告却将显着性较强的“中美史克”注册为域名,其主观上具有利用此商标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原告“康泰克”“新康泰克”“芬必得”等多种产品多年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同时原告还对这些产品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使得上述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中美史克”已经成为在医药药品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等。
最终,法院鉴于被告仅有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并没有将争议域名投入实际使用,客观上没有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也没有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所以判令涉案域名由原告史密斯克兰比彻姆公共有限公司注册使用,但驳回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