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网络团购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出台
今年以来豆苗物语、罗马假日等重大团购消费争议事件频发,团购消费投诉怎么处理已成为市民最为关心的维权话题。针对团购投诉的处理难点,昨天,宁波市消保委出台了《宁波市网络团购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团购商品出现问题可按“三包”处理。
记者 周雁 通讯员 葛荣国
网络团购投诉不断增多
如今,网络“团购”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购物方式。它在给消费者带来便捷和实惠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消费纠纷。
记者了解到,2012年1至12月(截至12月17日数据),全市消保委和工商12315申诉中心共受理网络团购引发的消费投诉477件,与2011年同期相比增长216%,与2010年同期相比增长23倍多。
投诉主要集中在写真摄影、宾馆餐饮、美容美发、KTV等服务性消费领域,建材、服装、家具、汽车、房产、干洗、眼镜等消费领域也有涉及。引发投诉的主要原因包括商家网站关闭、商家附加条件限制消费、商家无故拒绝团客、虚假宣传、服务缩水、以次充好、额外增加费用、退货(款)难等。
团购商品纳入“三包”范围
为解决眼下高发的网络团购消费争议,昨天,宁波市消保委出台了《宁波市网络团购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将网络团购商品列入“三包”范畴,团购商品享受“三包”的退换货规定。
按照《办法》规定,团购商品“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维修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退货、换货、修理等相关手续。
团购商品可享受换货,换货后的“三包”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在“三包”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等人为因素致使商品不能正常使用外),发生商品修理的费用均由经营者承担。
另外,《办法》的第十三条指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设定过期后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宁波市消保委秘书长施民伟告诉记者,市场消费过程中不少发起团购的商家会注明商品在某一段时间内使用有效,而消费者付款后未使用就视为自动放弃,预付款不退还或者只退回网站账户中。“这些做法就属于使用霸王条款,已经侵害到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直接到消保委进行投诉,由消保委出面替消费者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