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最高可罚5000元。”这是1月19日媒体上最抢眼的新闻之一,并引发了不少网民质疑。不过,记者当天采访江苏省和徐州市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时,他们表示,这样的理解并不准确。
条例公布 网友质疑
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规定,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
条例还规定,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网吧、宾馆等场所,应当安装国家规定的安全系统,对上网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并记录有关的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保存期间不得删除或更改。一旦违反,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目前,通过网络搜寻查找他人信息是一些网民热衷的行为,俗称“人肉搜索”。徐州的这一条例公布后,也被很多媒体、网民解读为“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并引发了不少网民质疑。
记者注意到,人民网当天做了一项调查:“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你怎么看?”有超过90%的网民表示反对,认为“不利于草根监督”。只有4%的网民表示赞同,认为“人肉搜索弊大于利”。
有意思的是,网易当天也做了一项调查:“你担心被人肉搜索吗?”超过80%的网民表示“不担心,我又没做亏心事”。有近15%的网民表示“担心,但反对立法禁止它”。
公民隐私与监督权如何平衡
1月19日,江苏省和徐州市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条例中的一些规定,旨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目前,个人信息被无端泄露的情况日益严重,立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非常必要。在谈到是否能理解为禁止“人肉搜索”时,他们都表示这样的理解不准确。
徐州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冯涛说,该条例没有提及“人肉搜索”。实际上“人肉搜索”这个概念本身也存在一定争议。他认为,“人肉搜索”涉及另一个问题,即监督权。“公民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行使监督权,对于不良的现象和行为,通过合法渠道提供一些线索。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这样的权利不能滥用,不能随意传播个人信息,尤其是与事情本身无关的个人信息。也就是说,行使监督权要有个度。”
江苏省人大法工委一位负责人表示,省人大审查的是该条例的合法性问题,即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已经通过,并不存在与上位法抵触的问题。
针对外界的“误读”,冯涛透露,或许会考虑对该条例作出一些解释,消除社会公众的一些误解。
有专家表示,“人肉搜索”有助于提高社会公德。它能够让丑恶行径原形毕露。在周正龙、周久耕等一系列事件中,“人肉搜索”起到了匡扶正义、惩恶扬善的作用。但“人肉搜索”目前确实存在着过火现象,尤其是它与谩骂、骚扰等行为结合起来,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嫌疑。专家们建议,有关部门应对国内所有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加强管理,严格界定威胁、中伤、诽谤、猥亵或其他有悖道德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使“人肉搜索”朝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
“人肉搜索”触痛了谁
日前,某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通过,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
不必讳言,近期有“草根反腐”之称的“人肉搜索”,原本就是一把“双刃剑”——它天生携带了侵犯个人隐私的毒素,还需要“自证清白”。然而,对于法律应该如何看待“人肉搜索”这个问题,该市却无疑给出的是一个过于极端的答案。这部地方法规的问世,意味着“人肉搜索”在当地“出师未捷身先死”。也许,我们对此可以追问一句:“人肉搜索”触痛了谁的敏感神经?
不久前,一位房产局局长引发了“天价香烟事件”。如今,曾作为“人肉搜索”对象的这位局长,也因“擅自对媒体发表不当言论,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和“存在用公款购买高档香烟的奢侈消费行为”而受到了免职处理。对于这起事件,尽管依然存在许多值得争议之处,但“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毕竟功不可没。
事实上,通过“天价香烟事件”、“周老虎事件”等公共事件,已经显示出公众对“人肉搜索”支持和参与的热情。不论“人肉搜索”触痛了谁的敏感神经,对于这样一个有争议的新生事物完全有理由进行“试错”。但更为理想的方式应是,不要匆匆忙忙将它一棍子打死,要给它一些时间来全面展示自己的利弊,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兴利除弊的规范性制约。最明显的是,对于反腐败、网上追逃等等民众参与领域,“人肉搜索”都还大有用武之地。联想到最近,网民自发制订了一份“人肉搜索公约”,也显示出“人肉搜索”的发展潜能,值得立法部门去关注、反思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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