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的7月10日中,出于认为华商网、电脑报发表文章严重失实,使用诱导性标题导致名誉受损的原因,林志颖将华商网、电脑报等告上了法庭。北京朝阳法院在当天开庭审理了此案。林志颖一方提出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公开赔礼道歉,然后索赔了52万元。
北京朝阳法院透露,林志颖本人未到庭,而是委托律师出庭,电脑报和黄某委托律师出庭,华商网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法庭依法缺席审理。
在法庭上,原告认为,华商网、电脑报等三被告在报道林志颖的文章中使用的“盲人”、“谎言”、“造假”等明显贬低人格的字眼且没有事实依据。报道发布后,被诸多媒体频繁转载,包括粉丝在内的众多浏览者对林志颖产生质疑,使其蒙受误解、承受极大的精神压力。
而被告方《电脑报》认为,公司刊发的文章是客观公正的,不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原因有两点:一是作为媒体享有有法律赋予的舆论监督义务,通过多方渠道进行了大力证据收集和核实,对林志颖履历中存在的多个疑点进行了验证性报道。二是,就从损害行为而言,从未实施任何侮辱、诽谤、捏造事实等侵权林志颖名誉权的行为。
目前该案正处于法庭调查阶段。
时间: 2024-07-29 02: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