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衢州(浙江)8月23日电记者马岳君陈东升通讯员汪佳今天下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省内最大的“打新股”诈骗案(司法版7月29日曾报道)进行了一审宣判,首犯曹倩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至14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至90万元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曹倩等人在福建省福州市租用了办公场所,由业务员冒充光大银行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向全国各地的股民打电话推销“网下申购”的光大银行新股。收到汇款以后,又向股民发放“股东持有卡”。骗取的款项由曹倩通过
网上银行转至其他账户,再由公司成员和业务员瓜分。捏造光大银行新股之后,公司又以相同手法推销过光大证券、重庆莱美药业、北京碧水源3支假新股。曹倩等11名被告人共诈骗60名被害人,骗得368万余元。
时间: 2024-10-24 17:4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