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高管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定自今年5月4日起执行。财政部表示,据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反映,由于《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的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转让时有相关限定,高管行使期权买进股票之后,可能无法在短期内将股票卖出套现,而“实际购买价低于市场价的差额”又须在行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之间的“时间差”可能会导致高管没有足够的资金及时纳税。财政部正是针对于此出台了相关规定。 据Wind资讯统计,截至2008年10月底,我国A股市场先后有134家上市公司提出股权激励计划,其中33家公司已经停止该计划的实施,所占比例为25%。
时间: 2024-07-30 15: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