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加强团购管理意见特点:涉及范围广泛、规范力度很大

  该监管政策有两个突出特点:1、涉及范围广泛:从规范主体资格、严格市场准入到规定团购网站运营中多项义务,再到完善监管机制。2、规范力度很大:比如明确规定网站提供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禁止过期不退或只退到网站账户,禁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鼓励团购网站引入第三方公正机构对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进行监督等等。

在3.15前夕,工商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首次专门对团购进行全面规范。中国网络法律网首席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全面解读该《意见》,他认为工商总局此次对团购的监管范围和力度都超出了很多人的预料,对于团购行业的影响将是重大而深远的。

  以下是赵占领律师的分析全文:

  在3.15前夕,工商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首次专门对团购进行全面规范。纵观全文,该监管政策有两个突出特点:1、涉及范围广泛:从规范主体资格、严格市场准入到规定团购网站运营中多项义务,再到完善监管机制。2、规范力度很大:比如明确规定网站提供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禁止过期不退或只退到网站账户,禁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鼓励团购网站引入第三方公正机构对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进行监督等等。

中国网络法律网首席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

  工商总局此次对团购的监管范围和力度都超出了很多人的预料,对于团购行业的影响将是重大而深远的。其中可以值得研究和探讨的内容非常多,比如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信息安全机制、信用评价机制、知识产权保护、行业不竞争监管等等。在此主要选择对团购网站和消费者产生非常直接、实质影响的几点内容进行分析解读:

  一、监管政策规定团购网站应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这里是否包括开具发票没有明确指出,但按通常理解,发票是最重要的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是消费者维权最关键的证据之一。而团购行业一直亏损严重,之前多家网站也以此理由公开反对开具发票,从行业发展角度这一说法可以理解,但税收法律规定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此次监管政策也稍微模糊处理该问题,但也留下解释空间,今后监管层对此态度将会逐渐明晰,明确规范和监管团购发票问题也是大势所趋,团购行业对此需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该监管政策有两个突出特点:1、涉及范围广泛:从规范主体资格、严格市场准入到规定团购网站运营中多项义务,再到完善监管机制。2、规范力度很大:比如明确规定网站提供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禁止过期不退或只退到网站账户,禁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鼓励团购网站引入第三方公正机构对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进行监督等等。

  二、监管政策规定团购网站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经过去年3.15,过期不退的行业潜规则已被打破,目前大型团购网站大多支持团购券过期退款,但概而言之,有几个限制条件:

  1、需用户主动申请而非自动退款,有的规定过期后再超过一定期限用户不申请则不再支持退款;2、退款至网站的注册账户,而非原路返回,有的需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3、支持过期退款的范围有限制,实物配送类产品、票务类产品、商城抵用券以及事先声明过期不退的不支持过期退款;4、有的规定只有商户原因导致团购券过期的才支持过期退款,用户个人原因导致团购券过期的不支持退款。

  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解决过期退款这一投诉焦点问题而言,此次团购监管政策可以说规范的力度很大,几乎没有政策弹性空间。但相对于行业现状而言,此次团购监管政策有些过严,没有具体区分未消费者团购预付款过期的具体原因。过期的原因一般有两种:其一是消费者个人原因,比如因为疏忽忘记及时去消费,这种情况下团购网站与合作商家其实是没有直接过错,让团购网站或者合作商家承担责任有些牵强;其二是消费者没有过错,在事先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预定或者兑换,但由于合作商家的原因,比如销售团购券过多,超出其在特定期限内的服务提供能力,最后导致消费者预定不上而过期。这种情况下,若规定过期不退有霸王条款的嫌疑。实践中,因此而引发的纠纷投诉更多。此次监管政策出台应该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三、对于团购网站、合作商家和消费者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管政策规定以合同形式进行明确。三者的关系一直是一个核心问题,目前的现状是当出现纠纷时往往会出现合作商家与团购网站互相扯皮的现象,消费者莫衷一是,但投诉合作商家一般成效不大,多数会选择投诉团购网站。网站也很苦恼,为什么要由自己背所有的黑锅?厘清这个问题需要明确:团购网站到底是销售者还是仅仅是交易平台,到底团购网站与合作商家谁与消费者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

  如果团购网站先买进产品再以自己名义销售,而且也负责配送,这与一般的B2C网站类似,团购网站就是直接的销售方,也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出现相关的合同纠纷理应由团购网站负责。但如果是以合作商家名义销售商品、具体的配送也由合作商家负责,团购网站只是接受订单、代收货款,其实这种情况下,团购网站扮演的角色更像是交易平台,类似于淘宝商城。合作商家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出现相关纠纷应该由合作商家而不是团购网站负责,包括开具发票也是合作商家的义务。

  上面涉及的主要是实物类商品,如果销售的服务产品,需要到场消费,这时候情况变的更加复杂,团购网站到底是销售者还是交易平台往往难以判断。对于电商交易平台中的合同关系,实践中法院一般依据发票来判断,开发票的一方是销售者,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团购行业的现状是几乎都不开发票,销售服务产品时团购网站的法律角色难以界定,这方面更容易出现团购网站与合作商家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

  工商总局的团购监管政策也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试图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由团购网站与合作商家约定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实际上,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团购网站与合作商家之间的合同只能约束双方,不能适用于解决消费者与团购网站或合作商家的纠纷。如果团购网站或者合作商家不遵守双方之间的约定,仍然会面临着谁是销售者,谁与消费者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谁向消费者先承担责任的问题。消费者仍会很困惑,团购网站也会承受投诉之累。

  不管怎样,工商总局的团购监管政策还是全面触及了行业存在的各种问题,并选择了一个合适时机出台,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都是一个积极的探索,也希望在执行过程中及时研究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完善。

时间: 2024-10-10 18: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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