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3日表示,《基金法》修改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目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已经原则通过修改草案。
吴晓灵介绍,《基金法》修改草案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上做了讨论之后,已经原则通过,再做一些修改之后将提交财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然后就会通过全国人大正式向国务院提出征求意见。当国务院的意见回到全国人大之后,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入审议程序。
本次修法中,吴晓灵指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尽管募集资金方式不同,但仍属相同的法律关系,都是资金信托投资的一种方式,应该纳入到同一个法律当中。而对于股权投资,由于未上市的股权凭证也是证券,因而本次修法也将把其纳入到调整范围之中去。
第二是基金的组织形式,在这次修法中提出了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三类基金的共同点是投资人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管理人与托管人为受托人或者是共同受托人。管理人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法律权利。
第三是对基金以募集方式实行有区别的监管。对于公募基金要加强对投资人的保护,降低持有人大会召开的门槛,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到监管的范围当中来。对私募基金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管理基金小于一定金额的管理公司可以豁免注册。确定了合格投资者的制度、基金产品事后的报备制度,还规范了基金合同和托管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四是关于基金的税收问题。草案参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基金财产投资与管理的相关税收依照法律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自行缴纳。在税收问题上,基本上体现不重复纳税和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应该享受同样税制的税收原则。
第五是恰当处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在法案当中,所有公募基金要接受严格监管,私募基金达到一定金额的时候,管理公司要注册而产品要报备。但是达不到注册标准的管理公司,根据同一行为同一原则的要求进行自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