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流量不存在"购买即拥有"
流量不是实体财产,实质上是消费者对运营商的网络设备有期限的使用权,不存在"购买即拥有"
据媒体报道,湖南长沙刘先生因没用完的手机流量被清零而状告电信运营商,理由是"花钱购买流量,超出的流量要交费,没用完的流量却不累计。合同并没有明确剩余流量会被清零,如果超出套餐要交费,那流量没用完,就该累积到次月。"有人在微博转发这条消息后,一天内被转发20多万次,支持的网友占绝大多数,认为"已经购买的流量属于用户,即使未用完,运营商也无权收回"。
其实,流量不是一种实体财产,而是网络设备的服务时间,实质上是网络设备有期限的使用权,用户用手机上网,需要无线基站、传输网、骨干网等多个网络设备。用户使用了运营商提供的设备和相应的服务,就应该收费。按照流量进行计费(或者按照上网时长来计费)是电信行业来衡量用户对设备的使用量并进行计费的通常做法。因此,一定意义上,流量只是便于运营商和用户结算收费的计量单位,本质上是特定时间段内的网络设备使用权和相关服务的反应。消费者订购流量套餐相当于租用运营商的网络设备,只有使用权,并不具备所有权,不存在"购买即拥有"的说法。
电信服务的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用"饭馆吃不完的可以打包" 来类比"未用流量可累计"不恰当
在网友的争论之中,有人以"在饭馆吃不完可以打包"为例,来论证"流量未用完不该被清零"。然而,这个比喻并不妥当,首先,电信服务有无形性,提供服务时要把服务资源整合打包出售;其次,电信服务生产和消费过程同时进行,无法分离,无法储藏。饭馆提供的服务有两个部分:有形的饭菜和无形的就餐环境和服务。但是,饭馆的最大成本不是饭菜本身,而是场租和人员工资,场租和人员工资就对应着无形的就餐环境和服务。在客户吃不完的情况下,有形的饭菜可以由客户打包带走,饭馆就停止了对客户的服务,无形的就餐环境和服务没法由顾客打包带走。因为服务与时间结合在一起,动态且无法存储,流量也是一样的道理。
实际上,流量套餐原本就是"限时优惠"
流量套餐的实质是,在约定时间内,消费者保证购买流量数量,运营商则提供便宜价格,属于"限时优惠"
从商业角度来说,"流量包月"就是运营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客户保证购买数量,运营商则提供便宜价格,本质是"薄利多销"。消费者购买"流量包月"实质上就是"限时优惠"的服务,与电影兑换卷、健身年卡一样,在一定时间内,运营商以优惠的价格出售流量,鼓励消费者用完,通过此种优惠来巩固和扩大市场,是正常的经济行为。
在电信服务业,其光纤网络、基站、交换设备机房的基础建设和基础运营成本很高,运营商以极小的个体服务成本来获取相对高额的服务费,用来分担巨额的基础成本乃至赢利。在设备容量范围内尽可能地提高使用效率,但过高的用户量并不是好事,如果波峰超过移动通讯运营商的设备服务能力,就会造成网络堵塞,而过低的用户量则注定运营商将承担亏损,相对廉价的包月模式则可以有效地保证用户量及流量的平稳性,这也是全世界的电信运营商的普遍做法。
流量套餐的存在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消费成本,如果没有优惠流量套餐,仅按流量计费,消费者更亏
其实,电信运营商在优惠流量套餐之外,提供了可任意转移时段的流量,即最基础的按流量计费的标准资费。在标准资费模式下,消费者使用多少就要付费多少,实际上就相当于,只要付款,即使现在不用,也可转移到其他时候用。在现有套餐价格大大低于标准资费的情况下,流量套餐的存在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消费成本。
以此案的受理地点长沙市为例,长沙移动并不是唯一推出包月套餐的运营商,以其数据套餐为例,设有5元30M/月,10元70M/月,20元150M/月等套餐,还设有3元10M与5元30M的加油包,若是客户在当月未结算前就已超出流量,便会提示有流量叠加包,但是每月只能叠加一次,而之后超出的流量则以1元/M来结算。
在本案中,原告刘明在移动营业厅办理了20元150M/月的上网套餐,月底结束后,发现仅用58M,还剩92M流量未用即被清零。按照被告长沙移动的资费标准,由于其并未超出流量范围,虽实际使用58M的流量,但也仅需花费20元,如果按照流量1M/元的标准资费,原告刘明则需要花费58元,远超过套餐价格20元。由此可见,如果没有运营商的优惠流量套餐,仅按流量计费,消费者更亏。
"流量自动清零"也不是变相扣费
流量套餐是运营商提供的"限时优惠"服务,优惠有期限,流量套餐在计费周期结束后即月底清零也无可厚非
本质上,流量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产生于互联网与无线通讯系统的各个环节的机器的协同工作。消费者使用流量相当于占用运营商网络设备的运行时间,是在使用运营商为之提供的服务。然而,服务是有时间属性的,在各行业,服务都是有时间属性的。因为服务是动态和无形的,不能储存。例如,运营商没办法将上个月网络提供的上网服务留到下个月提供给别的客户。因此,流量和其他行业的服务一样,有时间属性,不可能像有型的产品,可以方便的保留下来。用户在使用运营商网络时产生的流量与运营商网络设备的使用(最终反映在流量上)与使用期,即时间限制,密不可分。
正如上文所说,流量套餐可以看作是运营商在一段时间内提供的低价服务,就像打折不能永远打折。既然流量套餐是种优惠,而优惠又是有期限的,这个期限目前来说是自然月为计算单位,因此,流量套餐在计费周期结束后即月底清零也无可厚非。
消费者未使用完套餐内的流量,可视为对此种优惠的部分放弃,不属于运营商"变相扣费"
此外,电信业务的基本特点是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特点——即只有消费者进行消费(比如打电话或者上网)的时候,电信运营商的网络和系统才开始进行生产,所谓无消费不生产。流量消费的道理也是类似的,运营商在套餐资费中提供的流量额度只有用户在消费的时候才有意义,从资源管理的角度他只是提供了一种为你提供本额度内的资源分配的承诺,而不是流量的承诺。从通信额角度,通信资源并不是每个消费者独占的,移动设备服务时间的总容量是有限度的。每个消费者都会形成一定程度的排他,当一个基站接入用户过多的时候,速度就会下降。如果用户量达到一定量,运营商就不再推出优惠套餐。
以酒店入住为例,消费者住酒店的本质也是在一定时间内占用设备的使用时间,即在约定的时间段内享有对酒店房间的独占权。这个独占权是排他的,只要缴款,即使不入住,酒店也不能再提供给他人。更不可能因为消费者未入住,让其顺延到下个月再来住。消费者未使用完套餐内的流量,可视为对此种优惠的部分放弃,不属于运营商"变相扣费"。
要求运营商去除时间限制没道理
要求标准计费降价和降低套餐价都可,但要求运营商取消时间限制,将剩余流量转入次月没有道理
运营商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产品卖还是不卖、以哪种形式卖,可以质疑它价格高,可以质疑它垄断,但是不能质疑它要以什么花式来卖。此次针对"流量清零"的质疑之所以能够吸引诸多的眼球,某种程度上,不是人们在细想此事之后对其观点多么认同,而是人们对于运营商的服务、资费、促销等政策多年累积下来的不满情绪集中爆发。包月流量清零的不合理,也只是消费者抱怨的一个点,但是更本质的还是对高额移动资费长期不满。 然而,流量套餐只是运营商提供的一种计费方式,以相对优惠的价格换取较稳定的用户使用率。如果认为运营商的套餐资费过高,要求标准计费降价和降低套餐价都可,但由于运营商提供的流量服务本身就具有时间限制,要求运营商取消时间限制,将剩余流量转入次月没有道理。
绝大部分国外的运营商对月流量套餐也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流量套餐无法累计
绝大部分国外运营商,包括美国的Verizon,英国的Vodafone,香港的PCCW、CSL,澳洲的Telstra,他们的月流量套餐也都是当月用不完自动作废的。在英国,电信运营商包括O2、沃达丰、Orange等,每月15镑(约合150元人民币)的套餐,在沃达丰能获得200分钟的英国国内通话时间,600条短信和100兆的上网流量,但是,流量套餐无法累计。而在澳大利亚,手机的网络流量费是不会滚动到下个月的,如果用户使用话费和网络流量费未超过合约计划标准,月结算日后所有的套餐内剩余通话时间、网络流量等都会清零,月计划重新开始结算。
只有少部分国家的运营商,例如新西兰,推出了流量可转移到下个月的套餐。但是这些套餐,也限定未使用的流量只能转移1-2个月,而不能多次转移。因此,这些可以转移的流量的套餐实际上只是把时间限制由一个月放宽到2-3个月。相对应的,这些流量套餐的资费单价也会稍贵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