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部门日前出台《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对零售出口企业在海关、检验检疫、税收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出台了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这一政策无疑打破了出口障碍的坚冰,对所有零售出口企业来说都是重大利好—— 随着网络日益渗透到商务流通领域,跨境电子商务也更加普遍。而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为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零售出口企业喜迎利好 电子商务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有关政策已经不适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的需求 统计显示,2011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为1.6万亿元左右,2012年约为2万亿元,贸易规模增长速度较快。 然而,电子商务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有关政策已经不适应以邮寄、快件等形式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的需求,造成企业在海关、检验检疫、收付汇、税收等方面诸多不便。此次出台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 据了解,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目前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
时间: 2024-08-16 21:4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