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司长徐林在第十届高交会有关论坛上透露,《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指导意见》最后的修改稿已经上报国务院,有望不久后出台。
徐林指出,《指导意见》强调政府在市场失灵时发挥弥补作用,而非采取代替市场的行为;各级政府不直接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而是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引导商业性创投基金的投资;引导基金在选定支持对象时,将选择投资于初创型企业的商业性创投基金,而非重点投资Pre-IPO等成熟企业的创投公司。
财政支持创投新政呼之欲出
在“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新动力高层论坛”上,徐林透露,《指导意见》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共同起草,经过三年打磨,已经在十部委间达成高度的共识,最后修改稿已经上报国务院,预计将于近期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徐林介绍,出台《指导意见》的主要目的,是创新财政资金支持创投发展的方式,促进已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解决引导基金运作的一些重大操作性问题。
据了解,在过去20多年中,我国已有许多运用财政资金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教训,《指导意见》将对此进行改革,将财政资金的直接投资行为改为间接投资,即各级政府通过创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间接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国家发改委经与财政部商榷认为,过去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设立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都是按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组织,将他们的资产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核有较大难度,在执行和管理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显然,对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将其纳入上述体系进行考评,则是必要的,同时也将更具实效和可行性。
引导基金天平向天使基金倾斜
徐林总结说,《指导意见》的第一大特点是鼓励但不强求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各级政府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要设立引导基金,何时设立,以及设立一个多大规模的基金。
此外,创投引导基金立足于支持商业性创投基金,而不是自己操刀,对某个创业型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指导意见》专门设立了规范条款,以确保落实这一点。
创投引导基金作为一个政策工具,它的第三大特点是以弥补市场的失灵为目的,但不代替市场行为。目前,很多商业性创投基金关注的重点对象并不是初创型企业,而是一些成熟的企业、Pre-IPO企业,这样的企业大多已实现稳健经营,且往往资金蜂拥,而那些初创型企业可能鲜有人问津,更需要资金支持。
徐林指出,这就是一种市场失灵的表现,因此,创投引导基金所支持的对象是致力于投资早期创业企业发展的创投公司。
“投资于初创型企业,风险很大,资金很可能打水漂,所以,政府要帮这样的商业性创投基金分担风险。”徐林认为,《指导意见》可令政府对创业型企业的支持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