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http://www.xmnn.cn/xwzx/xmyw/200706/t20070615_233823.htm
我市第一起互联网域名盗窃案昨天上午在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名24岁的年轻人因为在互联网中窃取了4个域名,被检察机关指控犯盗窃罪。
被告人林通武今年24岁,是福建省龙海市人。检察机关指控,林通武在去年6月初,通过测试取得厦门市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原职工石某的电子邮箱,以此窃取 值班客服的工作帐号、密码以及商务中国加密网站的登陆密码,并利用这个帐号在去年6月间先后登陆商务中国加密网站,窃取ebz.com,731.com等 4个域名,总购入价为人民币5万多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林通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4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5万多元,数额巨大,应该以盗窃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林通武说,他当初只是想给自己的网站弄一个容易记的域名,根本没想到会被起诉。
被告人 林通武:建一个站,然后就需要域名,那么一个站比较快让人记住,就需要一个简短的域名,那我就考虑通过转个域名来建站。
林通武的辩护律师认为,域名的价值具有不可评估性,因此域名盗窃与刑法上的盗窃行为尽管非常相似,但也有明显的区别,以盗窃罪起诉被告人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被告人辩护律师:盗窃罪是数额犯,盗窃数额的多少将决定其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在本案中,起诉书将盗窃数额以域名的买入价进行认定,有欠妥当。
目前,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在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记者张立峰、特约记者周赞马报道。
相关法律:
http://baike.baidu.com/view/5703.htm
四、本罪的刑事责任
1 、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 下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