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机构翘首以盼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6月份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于9月21日正式出台,第三方支付机构申请“牌照”的一年大限也正式进入倒计时。
“这个细则基本上延续了6月份的管理办法,比较中规中矩。”易观国际高级分析师曹飞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财商》采访时表示。
根据易观国际数据,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465亿元,环比增长18%,同比增长88%,其中互联网在线支付业务达到2360亿元。
静待支付业务许可证发放
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均对本报表示,欢迎并拥护《实施细则》的出台,此举会进一步将支付行业的规则明朗化,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前期按照相应的规定申请牌照成为第三方支付公司工作重点。
“这些细则都是央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一起商议的结果,基本上都在支付公司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财付通市场经理张抗对本报表示。
“今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互联网风格将逐步转化为类金融机构特征。”曹飞表示,《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很多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业务协调关系、产品服务如何定价及公告等。
央行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向央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排名前四位的产品分别为支付宝、财付通、中国银联电子支付、快钱。
但对于支付业务许可证发放的“时间表”,第三方支付公司均未明确透露。支付宝公关总监陈亮对本报表示:“按照央行规定目前还有一年时间,并不用特别着急。”
央行在之前也曾表示,并不对支付业务许可证作出数量限制。多位分析师均表示,目前市场上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拿到“牌照”只是时间问题。
客户备付金监管严格
客户备付金一直是各方关注焦点。《实施细则》中对客户备付金的定义、存款账户、缴存时间、核查及相关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实施细则》中明确,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持有的客户预存或留存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
张抗表示,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客户备付金最大的变化在于需要将存放在多家银行的备付金转存在一家银行。
《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前确定备付金存管银行,并将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全部结转至其在该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据了解,在此规定之前,由于客户使用不同银行卡交易,第三方支付企业一直将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不同银行,以确保支付交易及时到账。比如客户通过招商银行付款给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会把这笔资金托管在招商银行账户,最终再由这个托管账户转给商户。
张抗表示:“备付金由多个银行转到一个银行将不会对支付便捷性产生太大影响。因为目前随着超级网银的上线,跨行转账也能实现24小时实时到账。”
备付金“利息”归属不明
在6月份出台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但备付金利息归属问题在此次《实施细则》中并未明确。曹飞表示:“可能由于这个问题比较敏感,所以并未公示。”
“严格来说,这部分资金并不能称之为利息,因为这并不是个人存款。”张抗表示,监管部门没有明确界定这部分资金归属之前,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企业都不能挪用。“其实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说,这部分资金只能是九牛一毛,手续费才是主要收入来源。只是个人非常关注这个问题。”
支付宝此前曾对记者表示,备付金利息一直挂在“应付款项”上,即不计入收入,也不计入支出。“等监管层明确归谁就归谁。”
而对于不以个人担保交易为主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达到备付金相关规定则问题不是太大。快钱相关负责人对本报表示,对于以行业应用为主的支付公司来说,企业之间通常希望资金转账越快越好。客户资金基本不在第三方支付账户停留,通常T+1日或T+2日即可到账。“所以我们基本上不存在太多的备付金问题。”
预付卡发票仍未明确
此次连同第三方支付机构一起被纳入监管之列的还包括预付卡机构。《实施细则》中规定,预付卡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不属于同一法人者,均适用于《管理办法》,但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和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除外。如此看来,各种通用预付卡如斯玛特卡、部分地区市民卡均被纳入监管范围。
但对于之前争议颇多的发票问题,《实施细则》中并没有进一步规定。中国预付卡网站负责人周富对本报表示:“目前《实施细则》还处于征求意见状态,我已提出建议应该在规定中加一条,具体开具发票方式,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与各地方税务局的法律法规执行。”
此外,在客户备付金的概念中明确规定“预付卡中未使用的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也属于客户备付金。”那么,预付卡这部分资金将需要集中托管在一家银行,并接受监管。周富指出,此前部分预付卡公司挪用客户备付金的情况非常严重,因为预付卡公司仅靠利息是远远不能维持经营的。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实缴货币资本与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周富则指出《实施细则》应明确实缴货币资本的调整时间。“比如每个会计年度计算且调整一次。否则一些大的支付机构,业务增长过快,调整会非常麻烦,且占用企业现金流,不利于企业发展。”
另一预付卡公司内部人士对本报表示,预付卡尤其是商业储值卡业务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变化。通常都是在年底、春节期间出现发卡高峰,如果以那段时间的余额数据为依据,会与全年的平均数据有较大差异,因而对于支付机构的实缴资本压力过大。相反,用淡季的余额做测算,又会减少风险测算基数。
周富还指出,预付卡有效期通常为两年,有效期结束后很多人卡内仍有部分资金余额,对于预付卡这部分残值如何处理,《实施细则》中也尚无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