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手机等传播淫秽信息适用法律标准 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广告商赞助淫秽网站构成犯罪,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共有13条,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司法解释 关于运营商情节严重至少判刑3年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1.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2.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3.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4.造成严重后果。 司法解释规定,达到1-3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广告商投广告超20条构成犯罪 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1.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2.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3.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4.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5.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6.造成严重后果。 司法解释规定,达到1-5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标准与运营商量刑标准相同。 ■释疑 如何判断明知故犯? 在司法解释中,诸多条款均以“明知”为定罪量刑的前提,为便于司法操作,司法解释列举了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四种具体情形:一为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二为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为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四为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但两高负责人也专门解释,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情形比较复杂,可能存在虽然具有上述几种情形,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情况,也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系“明知”。 如何界定淫秽网站? 司法解释对“淫秽网站”作出了界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上述活动的网站,是淫秽网站。两高负责人解释称,实践中网站包括多个网页、栏目、频道或者板块,因此不宜仅因其中某一部分包含淫秽电子信息就认定整个网站为淫秽网站,而应结合其建立的目的和建立后主要从事的活动加以认定,这一规定是旨在防止把网站中不涉及淫秽内容的网页、栏目、频道或者板块等认定为淫秽网站,也避免把一个综合性的网站一并认定为淫秽网站。 据新华社、《京华时报》、《南方都市报》 ■专家点评 切断淫秽网站利益链条是关键 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日趋严重,此前一度得到有效遏制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又在手机网络中泛滥了。目前,手机网站已成为淫秽电子信息的重要传播途径,亟须有效治理。“两高”出台的这个司法解释有利于进一步打击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据介绍,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打击的往往是淫秽网站利益链的末端。而淫秽网站,特别是手机淫秽网站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益驱动。手机淫秽网站、电信运营商、广告商、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因此打击淫秽网站,关键在于切断淫秽网站背后的利益链条。昨日出台的《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一问题。 本报记者李寰
赞助黄色网站广告商最高可判无期
时间: 2024-09-23 10: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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