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首例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案件近日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西山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杨红林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红林系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该公司主要负责建网站工作。2005年4月,被告人杨红林利用熟悉电脑网络知识的优势,从北京通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用网站虚拟空间,创建了网名为“云南大众信息网”的网站。为了提高网站的访问量,自2006年4月起,被告人杨红林多次在家中及其上班的电脑公司内向该网站发布淫秽图片、淫秽小说、淫秽电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为提高自己创办网站的点击率,公然在网上向大众发布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等电子信息且发布数量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云南省首例对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作出的判决。
时间: 2024-10-27 03: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