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指携程推卸责任 携程回应称原告恶意敲诈
一度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的携程网销售“假保单”一事,9月27日在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预备庭庭审。原告认为,携程此前提出的道歉与赔偿方案诚意不足,是故意“推卸责任”;被告方认为,携程已经合理合法履行了赔偿和道歉义务,相反是原告当事人在对携程进行恶意敲诈。
究竟谁该向当事人道歉?
27日,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在“究竟谁是被告法律主体,谁该来向当事人道歉”这一问题上。
今年2月20日,携程以“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名义在新浪网科技频道发表了《致携程会员梁玉祥先生的道歉函》,承认“携程近日从平安保险总部得到证实,这两张航意险保单属伪造保单”。3月6日,以“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函称,“我公司负有监督管理不力的责任,为此我司在媒体向梁先生作出了公开赔礼道歉,我司愿以保费一赔百即人民币4000元对梁先生的不愉快体验予以补偿”。
对于携程这一道歉和赔偿方案,当事人梁玉祥表示不能接受,提起侵权民事诉讼。最终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于27日召开预备庭。
原告提出了两点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在携程旅行网(www.ctrip.com)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一周就出售假保单一事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二、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原告购买假保单的费用,并赔偿误工费、通讯费、维权支出、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原告提出6万元的精神损失主要基于新婚蜜月之旅遭遇假保单,维权10个月仍无分文赔偿。
对此,被告辩护律师认为:携程已经在新浪网进行了公开赔礼道歉,新浪网的影响力大于携程网,因此不予同意第一条请求;关于第二条,也表示只坚持“一赔百”赔偿人民币4000元。
原告代理律师、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认为,携程以“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的名义来道歉是缺乏诚意的,是在故意推卸责任,其根本目的是怕影响携程美国上市公司的财务和形象。而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是“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等。因为当事人与携程直接发生关系的是携程网,而其官方主页上公示的营业执照原件图片是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而在“携程网”在国内涉诉的多个生效判决书中,“携程网”作为原告或被告的法律主体均是“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此外,“携程旅行网”网站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登记备案的法律主体为“携程旅游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于是,原告连带起诉了“携程系”四家被告,它们分别是: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携程旅游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原告表示,自己作为消费者至今无法准确得知“携程网”的法律主体到底是哪一个公司,无法得知在“携程网”购买机票和保单,是与以上四被告中的哪一个或哪几个之间产生的消费关系和侵权事实,而四被告之间竭力干扰和试图增加原告的维权难度和成本,不得不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共同侵权”为由将“携程系”四家公司一并起诉到人民法院。
庭上,双方对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辩。被告坚持认为,根据携程的业务流程,携程网只是一个网上交易的技术支持平台,类似于淘宝网的功能,而真正收到保单费的是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此后者才应该是法律主体,该由它来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原告涉嫌恶意敲诈?
27日庭审的另一焦点在于,被告方首次公开了携程客户服务通话记录,指出当事人梁玉祥涉嫌恶意敲诈携程。
被告辩护律师指出,近一年来携程客户服务中心与当事人梁玉祥就“假保单”事宜进行过多次通话。而通话记录显示,原告当事人事实上已经知晓了此次“假保单”的开具方是海南三亚的一家违规公司,对携程有关公司监督不力也表达过理解,但是仍然坚持提出高达80万元的索赔,事实上是在以携程的信誉相威胁,恶意敲诈携程。
今年3月3日,原告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要求携程:“一、向社会和监管机构公布携程历年所售全部假保单调查统计报告和明细;二、向所有被欺诈的消费者予以保费双倍退赔和赔礼道歉;三、向梁玉祥先生本人赔礼道歉,并赔偿80万元。”
原告律师指出,携程十年来销售保单的行为都涉嫌“非法经营”,就此举报上海市保监局已经受理。
被告律师表示,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迄今为止携程网只销售过该案提及的两张假保单。且有关媒体已经对整个假保单的产生和销售过程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和披露。根据这些事实,携程已经通过各种形式向梁玉祥进行了道歉和补偿,同时完善了自己的销售平台。而梁玉祥却提出“信誉无价”,同时还谈到若不赔偿,便通过媒体曝光等手段相威胁,这表明其提出的赔偿是一种变相的封口费,涉嫌恶意敲诈。
27日,法庭未给出庭审意见,要求双方根据庭审情况补充有关证据。该案将在本月再次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