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总是那么具有戏剧性。
与《广州日报》的著作权侵权诉讼达成和解后,今日头条创始人张一鸣在6月22日壮起胆子作为演讲嘉宾出现在众多媒体和自媒体人面前强调,“自己只是一个码农”,并反复提及和媒体保持着良好的关系。
但第二天,张一鸣和他的今日头条团队,就再一次因为版权问题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不过,相比传统媒体此前的围攻,这次今日头条面对的却是国家版权局。
有媒体报道,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近日对外表示,已收到了有关传统媒体的投诉,称“今日头条”网未经许可转载他们的新闻作品。国家版权局对此高度重视,已经受理相关投诉,正在对“今日头条”网进行立案调查,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以缴纳罚款收尾?
对于上述信息,《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昨日试图向国家版权局方面进行求证,但一直未能联系到相关负责人。
然而,在国家版权局网站首页的新闻栏目中,有关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接受媒体采访的报道已经赫然在列。
在这篇报道中,于慈珂表示,“先许可,后使用”,这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之外,不论是出于什么目的使用了作品,不论是付费还是不付费,不论是营利性还是公益性,使用作品必须先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先许可,后使用”这项原则对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都是适用的,没有例外。在法律规定框架下,未经权利人允许就使用其作品都是侵权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这背后是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在6月12日正式启动的第十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此次“剑网行动”把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作为重点任务,国家版权局将通过查办案件和正面引导,来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
不过,面对国家版权局的立案调查,今日头条方面这次更情愿沉默到底。
“没有回应,有任何的进展我们会及时通告。”今日头条方面相关负责人这样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按照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法》,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此之前,国家版权局曾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快播处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时快播方面并没有提出异议。
“即使认定今日头条著作权侵权,由于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罚款额度应该也不会太高。不过,国家版权局公布最终结果的时间并不好预测。”有法律界人士解释道。
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铭表示,行政行为的处罚不涉及对侵权当事人的赔偿,有赔偿诉求的相关媒体还得通过法律手段去寻求赔偿。
今日头条哪错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已有很多会员到协会投诉,说今日头条没有经过传统媒体授权,就直接转载。(文字著作权)协会计划跟传统媒体行业协会合作,进行集体维权。”
从宣布获得1亿美元融资到面对多家媒体的指责,大起大落的今日头条问题出在哪儿?
业界普遍认为,一是今日头条通过对信息的整理、归类和大数据算法之后,得到的是“二次加工”的新闻,这也引发了备受争议的“深度链接”,即链接对象并非对方主页,而直接到达二三级路径以下的最终目标,在欧洲等国家与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将此定义为侵权。
二是在于,此前门户网站与传统媒体的合作模式通常是,门户网站每年付出一定金额,获取传统媒体的内容。但今日头条并未向内容提供方支付这方面的版权成本,就可以抓取包括纸媒、网媒、自媒体等呈现在网络上的内容。有传统媒体认为,今日头条构成侵权。
对此,也有业内人士指责,今日头条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搜索引擎,没有直接给大量原创网站(通常是传统媒体的网站)带去流量,或者通过优化去除广告的方式损害被其抓取数据的新闻网站的收入。
事实上,对于国家版权局对今日头条立案调查的结果,业界还是有一些分歧的声音。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律师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现在业内有些观点是,今日头条通过优化去除广告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屏蔽掉原有网站的广告,这是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
“如果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这就不是版权局管理的范畴,而是工商局的管理范畴。”赵占领解释道。
而在版权争议背后,摆在今日头条面前的,要么开始过滤,要么与大量媒体签订授权协议,或是像门户网站那样招揽人才发力原创内容。
面对侵权质疑,今日头条方面表示,会尊重内容生产者的选择,包括考虑以传统的版权购买形式与之合作,并且已经展开接触。同时,今日头条也将断开无合作意向的媒体链接。
对于未来如何与内容提供方建立共赢的生态?张一鸣此前对记者表示,在即将推进展开的商业合作计划中,今日头条会为合作媒体提供工具以供经营内容页广告,或者参与今日头条广告联盟的收益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