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女神是否应当遮住耳朵
正义女神之像
正义女神(Justitia)象征着公正,她被蒙住了双眼,手持天平与宝剑,其中天平代表着公正的审判,宝剑象征着惩奸除恶的制裁之力,而被蒙上的双眼代表她无视原告及被告的容貌、权力、身份、家世与地位。女神雕像的背后,刻着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这座雕像屹立天地间,令无数人膜拜、敬仰。
正义女神被蒙住了双眼,但是他的耳朵却是敞开的,这样的设计也许是为倾听当事人的陈诉与辩解,但与此同时,正义女神同样会听到来自法庭外面群众对案件的大声评论,此时的女神能否作出理性的判决呢?
中国互联网的普及造就了网络舆论媒体的发达,舆论媒体的强大逐渐蔓延至司法审判领域。“媒体审判”,“舆论审判”蜂拥而至人民群众的视野之中,近些年来“邓玉娇案”、“罗彩霞案”、“杭州飙车案”、“药家鑫”案等等纷纷接二连三成为媒体、舆论的焦点,互联网媒体紧追其后全面跟踪与报道,广大民众、学者纷纷参与讨论案情。一股“媒体审判”的热潮不断高涨。这便导致象征着正义女神一方的中国法官承受强大的压力,有的法官没有坚持按照专业素质对案件作出判断,最后违心审判,甚至受到媒体的误导而作出不理性判决。
其实,法官在结束案件之前,他只需倾听当事人的陈诉与辩解。我国法律规定,法官审案,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那些与审判毫无关系的声音,法官完全可以将其过滤。审判之中的法官形象是冷静、稳重、谨慎的。法治社会不仅要求审判的公正,更要求对司法权威的维护。这种维护需要贯穿至媒体、舆论的心理意识之中从而形成一种公民的共识。美国《司法行为守则》中提到:“独立的、受尊重的司法机构是我们的社会中正义所必需的。”除了公民对司法权威的维护更需要法院自身增强其神圣性与纯洁性,做到“洁身自好”,彻底清除司法腐败,严格遵循程序正义审判原则。严格择优录用最优秀的法律人才作为法官队伍成员。
公众、媒体对一个离奇、重大案件充满着求知、好奇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值得推崇的。并且这种好奇与参与了解案情的欲望也有利于公平正义的传播、司法审判的透明,更有利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可以不断提升公民的法律素质与道德涵养。对犯罪者绳之以法的热情是普通民众对实质正义的一种追求方式。然而人是情绪化的动物,情绪难以琢磨,可预测性较弱。人同时又是情境化的动物,一个人情绪在一定环境中会感染、传播给其他人。媒体、舆论要将这种冲动和欲望克制在理性的范围之内。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报道可能会对案件的事实认识偏颇,失实的报道必然导致恶性的连锁反应。在一个案件尚未审结前,媒体应该做客观的事实报道而不能涉及价值判断与个人感情色彩,要排除愤怒与偏见。一个带有暗示性与趋向性的报道会影响毫不知情的广大公众,最后导致判断失实。不要让某些案件的当事人成为群体激愤的牺牲品。在案件事实没有水落石出之前媒体不要肆意评论、妄加推断。人民法院结案之前不能使用“贪官”、“罪犯”这些有违“无罪推定”原则的词语。更不能与法官争抢审判席从而威胁到司法的神圣与权威。结案后评论案情,不能使用侮辱性,损害人格尊严性质的语言与文字,倘若触犯到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等,媒体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媒体与大众自身都必须具有理性的道德修养,正确清晰地界定与区分“审判”、“言论自由”、“审判监督”、“客观报道”、“评论”等各种行为。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媒体舆论的节制不仅需要舆论、媒体自身的自律,也需要相应法规的他律。我国诉讼法中有一些对媒体限制的相关规定。例如: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案件不能公开报道。政治与文化相对保守的英国,其立法严苛早已闻名于世。他们国家规定媒体只能客观“报道”但禁止“评论”即将开始或已经开始,却尚未审结的案件。该法规可以有效地防止陪审团的判断被舆论所左右。如果一个案件已经审结,则新闻媒体可以自由地报道与评论甚至抨击。但是如果在错误的时间段报道,则该媒体会被冠以藐视法庭的罪名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在美国,防范媒体干预司法的制度也很系统,他们除了在《司法法》等法规中作出规定,法官、检察官、律师协会制定的“诉讼发表规则”还会采取更换审判地点、隔离审判员等应急方案防止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干扰。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也表达过这样的法律理念,其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有过这样的表述:“当诉讼案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因为这样做实际上会给审案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影响法官、影响陪审员或影响证人,甚至会使普通人对参加诉讼一方产生偏见……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或任何其他宣传工具的审讯。”
笔者认为,根据中国当代的国情,媒体、公众通过互联网络参与对司法的评论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表现,这种现象是非常可贵的。我们不必在媒体上使用“藐视法庭”那样严格的罪名。但可参考英国、美国相关法规中的立法思想:明确规定何时才允许媒体对案件加以评论,并同时配套出台一些媒体干扰到司法审判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